1月21日,湖北省武汉天子山智力资本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子山公司)相关负责人,再次来到武汉市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梁子湖管委会),要求退还500万元信用金。办理退款事宜的工作人员徐飞告知他们,要研究,还要等。
4年多前,天子山公司准备在梁子湖管委会辖区投资建设文化地产项目,双方签下意向协议书后,天子山公司交了500万元信用金。不料,因领导调任、规划红线等原因,该项目流产。
当年的项目规划图。
按照协议约定,若协议不能执行,梁子湖管委会要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500万元信用金。自去年8月起,天子山公司便要求退款,但半年过去,梁子湖管委会一分钱没退。
“这500万元信用金,在前任领导的任上就用去搞建设了。现在要退钱,要区里拨,要跑很多手续。”徐飞对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说。
律师殷清利认为,信用金是项目的专项资金,梁子湖管委会挪作他用,涉嫌违规。
100亿元的大项目
梁子湖是湖北面积第一大的淡水湖,也是武汉城市圈的中心湖,是驰名中外的武昌鱼的故乡。天子山紧邻梁子湖,风景迤逦。
风水宝地引来了资本的追逐。2014年11月3日,天子山公司投资方与梁子湖管委会签定了《武汉市江夏梁子湖风景区招商项目意向协议书》。上游新闻获得的该协议书显示,梁子湖管委会负责向江夏区政府汇报,负责协调、审批、提供1-2万亩的用地,天子山公司投资100亿元,双方共同建设中国智力资本小镇。
协议书上还约定,天子山公司向梁子湖管委会支付信用金500万元,对方应及时批复并同意实施该项目准备工作文件。如果项目最终不能审批,梁子湖管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退还500万信用金。
梁子湖管委会给企业的批复称,智力资本小镇项目设计理念符合梁子湖风景区有关发展规划。
针对意向协议,2014年11月17日,时任梁子湖管委会主任徐胜苏签批了一份批复。该批复称,中国智力资本小镇项目设计理念符合梁子湖风景区有关发展规划,原则同意该项目落户天子山原生态旅游区内;同意该项目拟用地15000-20000亩,具体土地范围按正式测量数据来划定流转地、建设用地和水域等面积;根据意向内容,梁子湖管委会将积极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项目配套服务,请投资方尽快按设计理念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规划设计并上报相关部门按江夏区有关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程序批准,梁子湖管委会将积极配合提供支持;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工作专班。
天子山公司负责人肖女士介绍,按照规划,中国智力资本小镇是一个文化地产项目,办公和住宿用楼建好后,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
肖女士说:“这是100亿的大项目,是徐主任任上的招商成绩。”
梁子湖风景区所在位置,是武汉城市圈的中心湖。
项目“踩”到规划红线
大项目、大投资,天子山公司干劲十足。
肖女士介绍,时任梁子湖管委会主任徐胜苏批复不久后,该公司出资数十万元邀请国际知名咨询公司戴德梁行,做了该项目整套规划及可行性报告。
可这个大项目只在“报告上”。上游新闻获得的文件显示,递交可行性报告后,天子山公司投资方多次致函,请梁子湖管委会积极研究落实双方协议及项目可行性,在项目实施上拿出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协调区政府、招商局、发改委分别在项目推进上拿出指导性意见,但一直未获有效答复。
直到2018年1月25日梁子湖管委会才正式回函:主要领导调任,无法给予明确答复,需按程序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积极推进该项目,请继续等待回复。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此期间,梁子湖管委会换了3位主任。
一波三折后是“流产”。2018年8月,梁子湖管委会告知天子山公司,意向地块已被纳入梁子湖规划的红线。
1月21日,梁子湖管委会工作人员徐飞向上游新闻介绍,因“红线”原因,中国智力资本小镇项目不可能获批。
企业要求梁子湖管委会退还信用金的催款函,同时抄送其上级江夏区人民政府。
一波三折的退款
项目流产,天子山公司投资方要求梁子湖管委会按照协议,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500万信用金。
在多次致“要求退款函”后,梁子湖管委会在2018年10月回函称,因领导换届和审计原因,暂时不能退还信用金,需再次请示区政府,并进行资金审查,所有程序走完后再分批或一次性退还资金。
肖女士想不通,500万元信用金是打在梁子湖管委会财政所的账上。这笔钱只是类似于押金的钱,为何要走如此复杂的程序。
1月21日,梁子湖管委会工作人员徐飞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这500万元信用金,在徐胜苏的任上就被管委会用掉了,“用来搞建设了,退款需要区里拨资金,所以程序上麻烦。”
1月21日,天子山公司相关负责人再次来到梁子湖管委会要求退款,被告知:要研究,还要等。
“招商时,公司是香饽饽;招商不成,想要回信用金,成了这个样。真应了那句玩笑话,‘欠钱的是大爷’。”肖女士说。
梁子湖风光秀丽(资料图片)
信用金挪作他用涉嫌违规
北京罗斯律师所律师殷清利认为,信用金是用于项目的专项资金,梁子湖管委会挪作他用涉嫌违规。此外,意向合作协议实质意义上是地方政府的招商协议,该合作协议的一方为基层政府,其相关事宜也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所以说该协议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协议。对于行政协议,除了适用行政管理的法规之外,也适用相应的合同法等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该协议既然约定了“投资不成、退信用金”的规定,梁子湖管委会理应依据约定履行退还义务。至今梁子湖管委会不能退款,显然违约,公司一方可以启动行政诉讼。
另外,该协议没有就信用金退款约定相关违约责任条款,是导致双方发生争执的关键。如果双方协议约定不能退还信用金逾期一日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话,相信梁子湖管委会在巨额违约金的震慑下,也不会迟延退款至今。对此相关的合同一方,应当从中吸取教训。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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