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一家公司发债1.5亿元的目标,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找人PS发票,虚增营业收入6.77亿元、净利润1.03亿元欺诈发行,导致1500万的债券未能清偿,投资人将中介机构告上法庭。
今天(1月1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近日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决,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案涉审计报告,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赔偿投资者人本金及利息1570余万元,该会计师获刑一年半并处罚款20万元。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山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法规,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若导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书网上截屏 来源 裁判文书网
公司财务不符要求
为虚增营业收入找人PS凭证
上游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上看到,2012年下半年,江苏宿迁市致富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致富皮业公司拟对外发行私基债券融资。为实现债券发行目标,致富皮业公司委托中信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由使用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名义的王乐刚负责发债现场审计工作。
致富皮业公司总经理林永敏及财务经理叶云龙负责向王乐刚提供发债所需的财务资料。现场审计过程中,王乐刚认为致富皮业公司实际财务情况不符合发债1.5亿元的要求。与致富皮业公司林永敏等人沟通,得知该公司还有账外收入后,提出可将账外收入调整至财务报表中,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数据。
而后林永敏将其管理的账外收入出库单、收款凭证交给叶云龙,并授意叶云龙配合王乐刚的需要篡改财务账套数据,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等财务凭证。王乐刚依据上述虚假财务数据制作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将致富皮业公司2010年、2011两年度的营业收入从5.8亿余元虚增6.77亿余元至12.57亿余元,净利润从0.16亿余元虚增1.03亿余元至1.2亿余元。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为了使现场审计底稿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内控质量审核,会计师王乐刚要求致富公司提供与虚假财务数据相配套的缴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财务凭证,并向叶介绍了制作虚假凭证的平面设计师。
叶云龙根据林永敏的要求,通过王乐刚介绍的平面设计师采用电脑修图等手法伪造了与虚增财务数据相对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林永敏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王乐刚提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应对审核。该事务所北京分所根据王乐刚提供的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及上述虚假财务凭证出具了内容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13年2月5日,东方证券公司管理的东方红-新睿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1500万元的案涉债券。
会计师获刑
涉案事务所赔偿1570余万
上游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上看到,在发行1.5亿债券后,发行人致富皮业公司不久后就宣告破产,导致投资人1500万的债券不能清偿,东方证券随即将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法庭一审认为,王乐刚明知致富皮业公司的财务状况不符合发行债券的要求,为实现发债目标,要求致富皮业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并介绍伪造财务凭证的相关人员,在欺诈发行债券的共同犯罪中起积极、重要作用;王乐刚身为会计从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弄虚作假,主观恶性较深,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这家中介机构是否为适格被告成为焦点。北京市高院终审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虽然经过转制,但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在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转制后应继续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于10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维持一审原判,向东方证券公司赔偿本金及利息1570余万元。
周小山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导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投资者可向其进行索赔。另外,在行政处罚方面,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也会面临相应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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