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2月2日对一起肖像权纠纷进行了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此前的判决:湖南某民营妇科医院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演员江某书面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道歉,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性报纸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该医院承担;涉诉医院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江某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记者了解,被侵权的女演员江某,曾在影片《杜拉拉升职记》中出演配角。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某网站曾登载《株洲现代女性患卵巢性不孕需要做哪些检查?》、《株洲市妇科医院治疗宫颈糜烂的费用是多少?》两篇文章,文中均附有同一张女性照片作为配图,文章所在网页的标题为涉诉医院的名字,标题右侧标注有咨询专线和在线QQ,标题下方列有“无痛人流”、“子宫疾病”、“妇科炎症”、“妇科肿瘤”等诊疗项目,网页左侧配有“免费电话咨询”的浮动窗口,网页底部标注有该医院地址及24小时咨询电话。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江某提交的证据,涉案网站上发布的两篇涉诉文章中使用的照片即为江某的照片。涉诉医院在有关不孕检查、妇科疾病治疗等网络文章中擅自添加江某照片,其行为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形象,造成了江某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故涉诉医院的行为侵害了江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医院擅用演员照片作妇科广告被判侵权 当事人曾出演《杜拉拉升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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