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消息,市民王卫忠将私家车随意停放在楼下,没想到夜里被10楼脱落的空调外机及墙皮砸中,车身惨不忍睹。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空调外机的业主郭夏和物业公司分别向王卫忠赔偿损失7000余元。
2017年10月某日,王卫忠回家,没有将车停在小区指定的停车场内,而是停放在了某栋楼旁边。夜里天气骤变,一阵大风过后,窗外传来一声巨响,王卫忠赶紧穿衣下楼,探个究竟。因楼体墙皮脱落,10楼住户郭夏家的空调外机掉了下来,连带着瓷砖一起砸到王卫忠的车上。
此时,郭夏也来到楼下,两人协商后,决定先由王卫忠将被损车辆送往修理厂维修,再商议赔偿问题。两个月后,车辆维修完毕,王卫忠支付了1.7万余元修理费,他持维修单找郭夏索赔。
面对1.7万元的索赔,郭夏难以接受,她认为王卫忠主张的修理费比同行业都高,并不合理。此外,她家空调外机脱落是楼体墙皮和瓷砖在暴晒雨淋中老化造成的,因此,小区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卫忠多次与郭夏及物业公司协商未果,于今年4月将郭夏和物业公司一并诉至天山区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和交通费。
郭夏在法庭中辩称,虽然她家空调外机坠落对王卫忠造成了损失,但她家的空调也报废了,她也有损失。她表示曾多次向物业提出过维修墙体的要求,但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维修责任。物业公司则表示,悬挂室外的空调外机是郭夏所有,砸坏王卫忠的车辆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她赔偿;此外,事发当晚王卫忠没有按照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才导致车辆受损,王卫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郭夏是外墙使用人,物业公司是外墙管理人,均是适格赔偿主体。郭夏在安装空调外机后,没能定期查看外挂机架的加固措施,导致外机坠落,应对砸中王卫忠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对小区楼体老化的外墙尽到维护、保养和管理义务,应承担总损失额40%的赔偿责任;王卫忠将车辆停放在楼体旁边,此位置非指定停车位,因此需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原标题:随意停放私家车遭遇“天降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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