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三
公众号属于“民事利益” 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则倾向于认为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资源属于“民事利益”。
“抽象地说,只要没有人身专属性,就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周友军表示,微信公众号类似于开设网站,无论账号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其人身专属性都不强,在分割的时候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一方持有,另一方按照微信公众号的价值给予一定补偿。“难点在于估值。公众号带来的预期性收益,可以在估值的时候予以考虑。”
周友军也认为,法律上目前没有明确界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账号到底是什么,但是微信公众号确实有一定的利益和经济价值。他指出,婚姻法在规定共同财产的时候,并没有限定只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才是共同财产,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民事利益”也可以被看成共同财产。
观点四
公众号不能直接分,因为所有权在腾讯,但可分公司股权
全国律协民委委员、家事律师张承凤认为,双方并不能直接分割公众号,因为公众号的所有权既不属于咪蒙,也不属于账号主体显示的这家公司,而属于腾讯公司,霍尔果斯的这家公司真正拥有的是对公众号的使用权和公众号带来的收益。
“咪蒙作为公司职员,享受工资待遇,作为股东,享受公司的分红和股权增值,但是离婚时剩下的是股权和股权增值。如果咪蒙在公司的股权是婚后才有的,那么男方在离婚后可以分割股权,如果男方进不了公司成为股东,可以折价,对他该分的那部分股份进行折算,由咪蒙给其差价。”张承凤补充道。
原标题:咪蒙要离婚,公众号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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