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消息,近日,一则“未成年人强奸案冰释前嫌”的消息,持续引发网友关注。
河南鲁山县官博一篇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提到,鲁山县某中学16岁的小赵与17岁的女生小花强行发生性关系,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后,在调解委员会帮助下促进双方父母和解,最终小赵父母赔偿了8万元给受害人。检察官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为“取保候审”。
文章提到,小赵得以重返校园。小赵的母亲因此给检察院送来锦旗。其中,文中“冰释前嫌”一词引发热议。
22日,当地检察院回应外界称,河南省检察院“正在调查此事”。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目前网友观点主要聚焦在对未成年人强奸案进行调解是否符合司法程序、刑事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针对此案,南都记者采访了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以及资深刑事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殷清利。
A 谈刑案调解
“目前该案取保候审并未案结”
南都:有网友质疑强奸未成年少女是刑案,检察院让双方和解是让嫌疑人“花钱消灾”?
邓学平:这里要做一个澄清,老百姓认为取保候审就是交钱了完事,其实不是。从司法程序来看,取保候审不是最终的一个处理结果。检察机关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南都:本案的目前进度是:当地检察官调查嫌疑人家庭背景——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双方取得谅解——签订和解协议书并赔偿8万元——检察院将“逮捕”变为“取保候审”。
邓学平:对。需要着重解释一下,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这个案件就此终结了。这个案子目前检察院还没有办完,还在审查过程中。
“刑案和解有范围,强奸案并不适用”
南都:法律界对本案的关注焦点在哪?
殷清利:强奸案、杀人案,是法律明令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奸罪属于严重、特定暴力犯罪,也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本案嫌疑人犯案时处在14到16岁,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应追究责任,只不过因未成年人适当减轻处罚。但也要防止年龄小、发育成熟的嫌疑人,利用这个时间段作案不追究责任来作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根据司法实践,新增加了诉讼和解程序,但有适用条件。
南都: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邓学平:民事案件和解一般是无条件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但刑事案件不同。我认为本案的关键矛盾点在于,这个案件走了一个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对和解的范围、程序和结果都做了规定。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一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涉嫌民法第4、5章提及的犯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民间纠纷、轻罪案与三年以下量刑,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最常见的案例是由双方口角引发的殴打。刑事和解还有一个适用的范围,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案,量刑在7年以下的,这类最典型的就是交通肇事。
但杀人案、强奸案都是典型的重罪案,不在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之列,依法不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鲁山这个强奸案不适用于此。
B 谈未成年人犯罪
“本案中检察院未检科的做法,对最高检文件的解读或有所走偏”
南都:有网友称,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检察院的处理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
殷清利:最高检去年出台政策,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也是遵循刑法原则。本案中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理,做这个工作是好事,但不要忘了我们刑法有一个最基本的限度。强奸属于暴力犯罪,起刑是3到10年。本案中的检察院未检科的做法,对于最高检文件的解读或有所走偏。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小赵)这个作案时满16岁,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强奸案一旦定性了以后不会改变,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与赔偿,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不会改变案件性质。
邓学平:从立法的本意和初衷来讲,刑事和解是通过司法的方式重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帮助被害人得到更多的抚慰,让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认罪悔罪的方式降低社会危险。当然,和解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也会随之降低。总体上,这是一个在国际上很流行的柔性司法的理念。
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块,国家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侧重于教育感化,这样的大方向也是正确的。因为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都还没有定型,这个时候不加区分、简单一律地进行严厉打击,恐怕也未必都对。
C 谈未来案件进展
“存在三大走向”
南都:本案目前为取保候审,接下来可能有进入哪些程序程序?
邓学平:按照司法程序,有三大走向:退给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起诉。案件终结要看检察院是否起诉,或者如果起诉了以后法院怎么判。
南都:目前本案披露的信息有限,是否存在其他原委?
邓学平:从案情披露来看很难说,因为强奸罪的复杂程度远超出我们想象。
“目前的处理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
南都:有网友认为,检察院用的“冰释前嫌”一词不妥。
邓学平:我个人认为,可能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宣传科工作人员很少办案,写这类宣传稿存在用词不当。不能叫“冰释前嫌”,特别是在自媒体时代,跟这个案件性质结合在一起,容易引起人的情绪反弹。
南都:对于类似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你的建议是?
殷清利:这个孩子作案,说明他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目前的处理,也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我个人认为,检察院对于本案其实有好几种处理办法:其中给一个就是附条件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暂时不追究你的责任,但是你有罪。这种处理,比直接撤诉、不批捕然后结案,要更加妥当。或是可以让他取保候审,继续上学,但进行起诉,进入法院程序,通过法官、其他社会帮教人员参与审判。这既能对他产生警示意义,也能保护他。现在法院对未成年人判决的案卷也是作隐私保护的。
原标题:“未成年强奸冰释前嫌”并未结案,律师称此类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