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律协关于两律师携带斧头上法庭的通报文件。
9月20日,上游新闻刊发《福建两律师“擅自携带斧头上法庭”引热议,司法部门介入调查》报道,引各方热议。9月29日,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从泉州市律协获悉,龚延禄律师携斧头上法庭主观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清案情,其行为不构成危害法庭安全,不应予处罚;伍曼琳律师并未携带斧头进入法庭,不应予处罚。
上游新闻此前的报道称,9月18日泉州市中院微信公众号发文称:9月12日上午,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9月27日泉州市律师协会发布的调查通报称,9月12日上午9时10分,石狮市人民法院于该院第十一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延禄、伍曼琳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一把与本案作案工具同款且有橡胶封刃的斧头,置入袋内带入法庭,在庭上作为辅助证据展示,法庭组织对该斧头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庭审结束后,龚延禄律师走向审判席,欲将斧头呈递审判长,审判长询问其是如何通过安检将斧头带进法庭,并让其将斧头提交至该院一楼材料收转中心。
在审判长询问龚延禄律师期间,被告人被反手佩戴戒具、由法警押离第十一审判庭。
泉州律协认为,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斧头进入法庭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但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未对作案斧头进行实物证据举证质证情况下,为了证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将购买的同款式斧头作为辅助证据带入法庭,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举证质证,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清案情,且从庭审过程到被告人被带高审判庭期间,该把斧头自始至终处于其实际控制下,庭审后其也未持斧头从被告人身旁走过,因此,其行为尚不构成司法建议书所述“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不应予处罚。
此外,泉州律协认为,伍曼琳律师参与法庭审理的行为,未发现实施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泉州律协发布通报的当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上的《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文章。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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