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2016年,陈小珍向法院起诉并请求:确认被告彭世民支付给曾美丽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曾美丽返还财产110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
1.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被告彭世民与原告陈小珍已育有婚生女,仅因想生育儿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由被告曾美丽进行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被告彭世民基于前述生育行为给付被告曾美丽巨额款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被告彭世民在未与原告陈小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向被告曾美丽转账,并向被告曾美丽出具《条据》,声明其给付被告曾美丽的涉案款项系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所有部分,于法无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陈小珍的财产权益。
3.被告曾美丽辩称涉案款项用于购买的不动产系替两个小孩保管,但因相关财产并未登记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记在其自己名下,其辩称理由不成立。被告曾美丽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被告彭世民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因事涉权利主体为俩小孩,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