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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与女子喝酒,男子被迫“跳楼”......
03-15 20:54:50 来源:西海都市报公众号

西海都市报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过法官主持调解,被告马某同意赔偿原告刁某医药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4580元。

2019年10月7日20时,原告刁某给被告马某之妻张某打电话得知其正在火锅店吃饭,便赶至火锅店陪同就餐。饭后原告刁某又陪同张某到被告马某家中。当晚22时许,被告马某和小舅子一起返回家中,见到刁某在客厅与妻子一起喝啤酒聊天时遂生不满,认为刁某与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马某在刁某身上踏了几脚,随后用啤酒瓶在刁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后又拿起客厅的暖瓶朝刁某摔去,被刁某用胳膊挡住,马某进入厨房准备拿东西继续殴打刁某时,惊慌失措的刁某跑进马某家北侧卧室把门反锁后从三楼窗户跳下,致使腰椎、骶椎等多处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74000余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7762.87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有家庭并生育子女,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案法官给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

本案被告马某进入家中发现妻子与陌生男子聊天,未问清楚妻子与该男子的关系,便不分青红皂白对原告刁某进行殴打,甚至拿啤酒瓶、暖瓶等器具殴打刁某,致刁某心理产生极度恐惧最终慌不择路,从三楼跳下逃生致其受伤。被告马某对原告刁某进行殴打的行为与原告跳楼致伤的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原告刁某作为有妇之夫与人交往不掌握分寸,深夜十点酒后到他人家中喝酒聊天,促使被告产生醋意发生打架,最终迫使原告从三楼跳下。原告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相应的辨别危险的能力,应当意识到从三楼跳下对其造成的伤害结果,在该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并正确处理好与异性之间的关系,才能构建新型和谐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原标题:深夜与女子喝酒,青海一男子被迫“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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