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南阳微信公众号12月2日发布《关于王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案件情况通报》:
2020年11月27日,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王某在其养猪场住所内存放大量罂粟种子,民警立即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王某(男,67岁,方城县人)为给其养殖的猪治病,私自种植罂粟并收集罂粟种子930个。经讯问,王某对其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南阳微警局以案释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原标题:关于王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案件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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