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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客中途下车后意外死亡,出租车司机需要担责吗?法院最终这样判
10-30 22:43:23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一位醉酒乘客搭乘的士车回家,途中下车呕吐,司机曾短暂等待。后因乘客自行离开,司机便再次短暂等待并擦拭呕吐物,然后又绕涉案路段行驶一周离开。但不久,该名乘客便被人发现意外冻死在某处。

家属认为,正是出租车司机“中途抛客”的行为,导致该乘客死亡,遂将司机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不过,该案几经审判,相关法院始终认为,司机已尽到应尽义务,其与出租车公司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乘客在醉酒后搭乘出租车,之后不幸身亡的类似事件并不少见。在这当中司机是否需承担责任,哪些情况下,要承担哪些责任?

醉酒男子中途下车呕吐

后因低温冻死

2018年1月10日晚,初某臣受朋友韩某邀请,到延吉市某KTV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结束。随后,两人又前往某饭馆吃饭。当日凌晨3时许,韩某拦下一辆出租车,与初某臣一同乘车回家。当出租车抵达韩某的住处后,韩某支付了35元车费,让司机高某继续送初某臣回家,自己便下车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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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臣

在送初某臣回家的路上,因初某臣在车上呕吐,司机高某便将车辆停在路边,初某臣则在此时下车继续呕吐。据初某臣母亲李女士介绍,警方在事后曾调取了当时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初某臣呕吐时,司机高某曾驾驶出租车短暂等待并向道路前进方向行驶部分距离,后初某臣未走回出租车,而是穿越马路、绿化带自行离开。高某则驾驶出租车再次短暂等待并擦拭呕吐物,后绕涉案路段行驶一周离开。

“初某臣当时已经醉酒了,他到底为何下的车,又是如何下的车,我们并不知道。”李女士说,他们曾向出租车公司索要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但对方以没有而拒绝了。李女士认为,高某明知初某臣已喝多,却没有按照约定将其送到目的地,任由其下车,对乘客的安危疏于防范,存在明显过错。

不久,初某臣的尸体被人发现。后经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初某臣血液检测中乙醇浓度为123.91mg/100ml,死因为低温冻死。“一同饮酒的韩某有责任,出租车司机也有责任。”李女士表示,对于初某臣的意外死亡,他们难以接受,而这场悲剧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他没有出去喝酒,没有中途下车,就不会被冻死。”

法院四次判决均认为

司机已尽义务无需担责

2018年2月,李女士的丈夫初某将同饮者韩某、司机高某,以及相关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初某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且案发时值冬天,初某臣因室外低温导致冻死,其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韩某作为共饮者,应对共同聚餐饮酒人有提醒适量喝酒的义务,亦对醉酒的客人有妥善照顾的义务。因此,韩某在初某臣醉酒后未亲自护送其安全到家,致使初某臣意外在室外冻死,其应承担一定责任。

高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其有义务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但其履行义务过程中,初某臣因呕吐下车后自行离开,高某在下车地点等候及寻找初某臣未果后驶离,其已尽到应尽义务,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公司作为涉案出租车辆的靠挂单位,因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无过错行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决韩某赔偿55866元,驳回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不服该判决,初某与李女士提起上诉,要求判令出租车公司、高某连带赔偿6271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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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再次审理后仍认为,初某臣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因其呕吐下车,下车后继续呕吐。呕吐时,高某驾驶出租车短暂等待并向道路前进方向行驶部分距离,后初某臣并未走向高某驾驶的出租车,而穿越马路、绿化带自行离开,高某驾驶出租车再次短暂等待并擦拭呕吐物,后绕涉案路段行驶一周离开。初某臣自行离开,未继续乘坐高某驾驶的出租车,其已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高某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在履行旅客运输合同中亦不存在过错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了初某和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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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李女士二人又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被法院驳回。

2020年,李女士二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初某臣搭载高某驾驶的出租车,两者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高某与韩某约定先将韩某送至目的地再送初某臣,并未违反该规定。而根据录像显示,高某已经完成运输合同义务且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且初某臣下车时步履正常,一般人不能预见到其会醉倒在地不省人事,高某对初某臣死亡的结果不可能预见。故驳回二人的再审申请。

醉酒乘客搭车出意外

司机是否需要担责

通过检索关键词,红星新闻记者发现,类似初某臣案的事件曾发生过多起,但司机是否在事件中承担责任的判决则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异。

据半岛晨报报道,出租车司机吴某在某饭店门口接到一位喝醉酒的乘客刘某。刘某因醉酒一直未能明确说明目的地,且无钱支付车费。后当车辆行至某路口处,司机吴某强行将刘某拖下车,两人发生了撕扯,刘某倒地后吴某直接驾车离开。不久,刘某因急性心脏病发死在路边。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刘某生前搭乘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在运输过程中,刘某一直未向出租车司机吴某明确目的地,但是吴某明知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深夜将刘某强行拉拽下车导致刘某处于无人照管状态,可能会引起的法律后果,刘某不久即不幸身亡。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分析,出租车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当中行为不当,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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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

另据极目新闻报道,武汉女子徐某饮酒后搭乘吴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徐某称身体不适要呕吐,主动拉开车门想要下车,吴某减慢速度,将车停在路边,徐某独自下车呕吐,吴某则在车上等待。不料等吴某再回头,没看到徐某,就下车寻找,结果发现徐某已从十多米高的桥面坠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并允许徐某下车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事发地点禁止停车的规定是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从桥上坠落。况且吴某停车地点距徐某坠桥处的桥栏杆之间还有一定宽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桥栏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宽度,即使徐某当时存在酒后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以事发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认为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会导致徐某坠桥身亡的可能性,即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徐某坠桥身亡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凌斌曾表示,出租车司机在载客的过程中,应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如果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司机应承担责任。

“虽然司机和乘客事先约定了一个地点,但如果乘客中途提出改变目的地,那司机只能遵从乘客的意愿。”对于如何认定醉酒乘客提出的“下车”是在神志模糊的情况下作出的,凌斌表示,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家属如果要求索赔,就需要举出证据,证明死者下车时已经意识模糊,神志不清,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机有一定责任保障其人身安全。

原标题:醉酒乘客中途下车后意外死亡,出租车司机需要担责吗?法院最终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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