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贵州一镇政府作出罚款60万元的决定。
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与河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商贸公司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江津法院在诉讼阶段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在贵州省望谟县乐元镇人民政府应收工程款成功采取了保全措施(协助义务人乐元镇政府加盖公章同意协助执行),执行人员专程前往乐元镇政府依法提取该工程款。
然而,乐元镇政府却告知该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其他施工方,且目前暂无力支付该款项。
后江津法院向乐元镇政府发出责令协助追款通知书,乐元镇政府函复未能追回工程款。
江津法院认为,协助义务人乐元镇政府在明知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第三人,经法院再向协助义务人发出责令追款通知书,逾期该款仍未追回,该系列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裁定乐元镇政府在保全金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乐元镇政府作出罚款60万元的决定。
在收到江津法院裁定和罚款决定后,协助义务人乐元镇政府已将应协助执行的款项尽数支付法院,该案最终得以执行完毕。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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