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2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我市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8日。你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见稿末)。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征求意见稿提出,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八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市、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月向公众免费开放。
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学校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提供健身场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组织工前或者工间广播体操等体育锻炼,倡导职工每周至少健身三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
大型体育场(馆)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其他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不少于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时间。因设施维护、举办赛事等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发出公告。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本条例,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设施向公众开放,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开放未提前向社会公告的;
(三)未制定使用、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的;
(四)未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的;
(五)未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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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直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留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文教法制处朵鹏),邮编:401147;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fsc60390728@126.com。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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