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况新闻-重庆时报消息,近日,荣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件危险驾驶案件,客车车主隆某与驾驶员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隆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处罚金五千五百元;甘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处罚金三千五百元,以上判决均将于9月执行。
2月26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G85渝昆公路进城方向渝荣收费站开展专项整治,上午11时20分许,驾驶人甘某驾驶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N6***(核载7人)进入检查区。在检查区域起点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门窗紧闭且贴了颜色非常深的车窗膜,行驶轨迹异常,有冲关企图,执法队员通知检查区域内队员对该车进行拦截。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控制后,当场对该车搭载人员进行清点,车上共载人15名,超载114%。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取证,现场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机动车,妥善转运了车上乘客。
经查,车主隆某于2018年春节期间聘用甘某为驾驶员,驾驶川AN6***从事非法营运。案发当天,车主隆某收取了每名乘客80至100元不等的费用后,指使甘某在四川省内江市内搭乘了14名乘客从内江收费站上道往重庆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85渝昆高速公路进城方向渝荣收费站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市交通执法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车主隆某处以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本案移交给荣昌区交巡警支队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并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人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追逐眼前利益,从事非法营运。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拒乘非法营运车辆,选择有正规资质的客运车辆出行。
实况新闻-重庆时报记者 丁刚 实习生 张守新
原标题:非法营运超载114%,车主与驾驶员同犯危险驾驶罪近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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