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自己身上,钱却没了?彭水的李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件怪事。李先生报警后经与银行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对储户的存款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被盗刷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彭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应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李先生被盗刷的13万余元由银行全额买单。
短信提示银行卡遭盗刷
2018年5月7日下午,正在开会的李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提示:您的卡消费49800元。随后,又再次收到“您的卡消费49400元”和“您的卡消费31600元”的两条短信。这让李先生急出一身冷汗,因为平时银行卡都随身携带,就连妻子也不知该银行卡的密码。
李先生当即前往银行查询,随后到派出所报案。可就在民警询问时,犯罪嫌疑人再次盗刷了李先生银行卡中仅有的800元。此后,李先生前往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
多次与银行协商未果
李先生向银行提出,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客户存款被非法盗刷,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银行则坚持说,储户消费时凭卡及密码,认为己方无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将货币存入银行,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具有保障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储户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先生持有的涉案借记卡,是否存在被制作成伪卡后盗刷的情况?若涉案借记卡被制作成伪卡进行盗刷,银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单位,应否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先生作为储户将钱款存入银行后,其存款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李先生作为借记卡的持卡人享有的是对银行的金钱给付债权,而非存款的所有权。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和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合同义务。本案中,银行并未举示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的交易中李先生存在密码泄露过错的证据,所以涉案借记卡协议中所约定的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法院判决银行全额“买单”
近日,彭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应当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李先生被盗刷的13万余元由银行全额“买单”。
此案的主审法官提醒持卡人,平时在公共场所刷卡消费时,应保管好密码。若发生类似事件,当事人首先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并到距离最近的银行或自动存取款机进行存款或取款业务,保留操作记录,留存好真实的银行卡与你未分离以及你本人及卡所在位置的证据;其次,马上到银行窗口或通过电话办理挂失业务,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还提醒,对银行而言,在接到储户反映的类似情况时,应第一时间调取和保管证据,这既是对储户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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