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按规定将门诊病历交由患者保管,导致门诊病历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因果关系情况下,可认定医疗机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成立。
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由于未将病历本交给病人,此后引发纠纷和诉讼,医院被判赔偿病人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法官指出,遇到此类情形,医疗机构无证据证明患者自身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诊断出“腱鞘炎”,他中指被切短致九级伤残
余某有手术史,十几年前做过肾移植(手术)。2017年3月17日,余某因左手心疼痛,便到A医院开设的“针灸理疗门诊”治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医院医生操某诊断后认为是“腱鞘炎”,便在余某左手掌指关节疼痛处注射一针。几天后,余某感觉打针处有肿块且继续疼痛,便找操某理论,双方协商未果。
同年3月20日至5月8日期间,余某因右膝关节滑膜炎等疾病,先后到B、C医院治疗。在B、C医院的病历中均载明余某左手掌有肿块且疼痛,但均未针对左手掌进行治疗,只做出“口服头孢呋辛酯片”处理意见。
2017年6月10日,余某因肾移植术后复诊,在C医院住院治疗时,因左手掌硬结及感染问题,C医院于6月23日行切开引流术。
当日,余某转入D医院治疗,D医院诊断余某左手掌及中指化脓性感染,遂行左手扩创病灶清除术及短缩中指指骨手术,伤愈后出院。
余某左手中指被切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余某遂起诉请求A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元。
案件审理中,余某申请对A医院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进行鉴定。
因余某对A医院保管并举示的门诊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鉴定机构以病历真实性存在争议导致鉴定无法开展为由,予以退案处理。
余某、A医院均表示不追加其他医院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医院存在过错,未取得执业资格且未给病历本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A医院医生操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针灸理疗门诊”开展执业过程中,在为余某提供诊疗服务时,未将余某的门诊病历按规定交余某保管,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现余某对A医院提交的门诊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且A医院无充分证据佐证门诊病历真实性,使得A医院对余某病情诊断及处理情况无法查明,导致司法鉴定工作无法开展,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故A医院侵权责任成立。
A医院无证据证明余某自身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A医院赔偿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A医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徐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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