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三轮”是否属于机动车?经销商没有注明,这次亏大了,赔了近20万!目前,该案当事人在江津法院申请执行后,这笔执行款已经到位。
被追尾致车毁人亡,却仍承担次要责任
去年6月,李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驾驶的车辆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货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无证驾驶的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电动车公司出售给李某的车辆系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该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而电动车公司出具的车辆发票以及《使用说明书》均未载明该车辆属于机动车,而是使用的“休闲代步三轮车”、“电动车”,并未反映其机动车性质,电动车公司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李某该车辆属于机动车。
电动车公司被判赔近20万元
事后,李某的家人们认为,如果没有无证驾驶的事实,李某便不必承担责任,其近亲属就可以获得全额赔偿。为此,他们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动车公司对因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而未获得赔偿的部分依法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电动车公司赔偿原告方18万余元。
今年10月,因该电动车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并立即对电动车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通知其到法院申报财产。
面对法律的威慑,被执行人主动持现金来法院将近20万元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消费者购买电动车一定要确定其性质
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根据国家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驾驶者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市场中一定程度存在部分电动车性质属于机动车的情况,往往难以引起大家的注意。故而,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当通过询问销售者、查阅车辆相关资料等方式,确定所购买电动车辆的性质,不能简单认为电动车辆即属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属于机动车性质的电动车时,也应当明确告知或通过显著的方式让消费者清楚该车辆性质,并释明存在的风险和驾驶该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