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重新核定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了我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重新核定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的两套方案,25名有关方面人士参加了听证会,就提出的两套方案积极发言并提出建议。
由计重收费改为按车(轴)型收费
目前,重庆高速公路货车实行计重收费,收费标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基本费率加桥隧结构物通行费的模式,另一种是综合费率模式。
为什么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要由计重收费改为按车(轴)型收费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将从2020年1月1日起由目前的计重收费调整为统一按车(轴)型收费,需重新核定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是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站的总体部署要求,也是适应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的发展需要。”重庆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养护处处长郝祎表示,随着近年来我国公路治超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在当前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的背景下,继续实施计重收费,不利于货车的快捷通行,不利于提高货车通行效率。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本次听证会,就相关方案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各方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根据方案,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调整货车计费方式、统一车型分类和调整计费取整规则。高速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调整为统一按车(轴)型收费,重新核定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依据相关规定,货车按照总轴数、车长和总质量进行分类,并增加了专项作业车的相应车型分类;将现行“5元取整”规则优化调整为“按元取整”。
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成本
“两套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的方案均遵循的原则是,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
重庆市交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要求提出的收费标准方案中,综合考虑货车通行费变化、货运物流企业运输成本、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合法权益。
收费标准调整后,货车总体通行费负担不增加,高速路网货车通行费总收入与目前货车通行费总收入相比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同时,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各高速公路项目定价方式也维持不变,保障平稳过渡。
此外,本次重新核定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还将优化取整规则,将现行“5元取整”计费规则调整为“按元取整”,保证收费更加公平合理。
两套方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按照国家以及市政府有关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以及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相关要求,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了我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重新核定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见表),听证会上,社会各界代表就两套方案积极发言。
其中,方案一基于静态测算的收费级差系数,兼顾货运企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等各方权益,根据路网货运结构、物流成本、平行道路等情况进行相应优化调整确定了各类车型的收费级差系数。
具体来看,货车计重收费为基本费率(0.08元/吨公里)+桥隧通行费(0.80或1.60元/吨车次)收费的高速公路项目,货车按车(轴)型收费标准调整为基本费率0.40元/车公里+桥隧通行费4.00元或8.00元/车次;货车计重收费为综合费率0.12元/吨公里的高速公路项目,货车按车(轴)型收费标准调整为综合费率0.60元/车公里。
同时,1类至6类车型收费级差系数为1.0∶1.8∶3.3∶4.5∶4.9∶5.5,6轴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按一类货车的7.5倍计收。
方案二按照客货收费级差系数一致,相应确定了货车各类车型收费级差系数。收费费率标准与方案一相同, 1类至6类车型收费级差系数为1.0:2.0:3.0:4.0:5.0:5.6,6轴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按一类货车的7.5倍计收。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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