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了别人的招牌,这家餐饮店赔了1.5万元。今(22)日,重庆市一中法院发布该院“2019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通报,去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529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多,达到2098件。
据悉,重庆某餐饮公司专门设计了“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用于其经营的餐馆。该招牌的文字字体、排列、布局、颜色等都有别于一般的招牌设计,其文字部分包括店名及电话号码,还包括“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逗是重庆贼巴适串串”的广告语。
江北区某餐馆也使用了“李记串串香”的招牌,与该餐饮公司的“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相比,该招牌仅删除了左侧“土炮”的文字及拼音,将店名及电话号码进行了替换,将“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逗是重庆贼巴适串串”中的“逗”改为“豆”。
后来,餐饮公司维权,将餐馆告上了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的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文字排列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和艺术性,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江北区某餐馆使用的招牌与“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在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文字排列上基本一致,侵犯了重庆某餐饮公司的著作权。故判决江北区某餐馆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餐馆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市一中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江北区某餐馆不再使用涉案招牌,并赔偿餐饮公司1.5万元。
法官说法:
招牌主要用于区别服务的来源,但也可起装饰的作用。招牌设计是一种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受著作权法保护。餐馆经营者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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