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庭生活所需刷信用卡消费,这所欠费用,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呢?
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重庆某银行大足支行与鄢某、陈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在认定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所需透支信用卡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另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4年1月,鄢某、陈某登记结婚。后来,鄢某在原告银行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1张。2015年1月,他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但未按时足额还款。
截止2019年6月10日,鄢某共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余元,主要用于便利店、家电门市、食品门市和加油站等小额交易。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由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所请求的信用卡透支本金,由鄢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用于在便利店、家电门市、食品门市和加油站等小额交易而产生,应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原告关于陈某与鄢某对信用卡透支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遂判决鄢某、陈某共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张群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