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
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
培育市场主体
优化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完善住房租赁服务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住房租赁管理等方面
予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培育市场主体
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实施意见称,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经营。培育和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多渠道筹集房源,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规范经营、提升服务等途径,不断提高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水平。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引导社会机构参与住房租赁市场,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提供住房租赁中介服务。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出租住房。
关键词:优化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① 以盘活存量房屋为主发展租赁住房。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房屋,鼓励引入或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改造为租赁住房。对个人长期闲置的住房,支持和引导个人委托住房租赁机构出租。
对存量公租房,可引入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面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或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用于发展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等方式筹集租赁房源。
对已竣工验收但尚未销售且处于闲置的商业、办公类等非住宅,经充分论证,可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或为居住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标准执行。
② 适度新建租赁住房。
根据城市发展和住房需求适度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允许产业园区和新建工业项目利用产业类工业用地,按照规定比例配套建设租赁住房。
现有公租房无法满足需求的产业园区,可适当提高配套用地或建筑比例,发展租赁住房。
在商业商务聚集、交通枢纽、学校周边等住房租赁需求集中但存量房屋不足的区域,支持供应租赁住房用地,大力支持轨道交通站点上盖物业发展租赁住房。
△民安华福公租房(资料图) 图:市住房城乡建委
关键词:完善住房租赁服务
① 明确租住权利。
租住租赁住房的市外来渝居住人员凭《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市内人员凭《暂住登记凭证》,享受以下公共服务:
● 符合《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在重庆落户;
● 共同居住子女可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3年学籍并符合教育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可参加高考;
● 可在渝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换领或补领身份证;
● 享受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和临时救助、享受老年人优待服务、困难群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 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迁子女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贴;
● 享受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② 稳定租赁关系。
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损坏室内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住房转租他人。
③ 发展配套服务。
支持项目投资研究、装修设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机构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专业服务,不断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产业链。
关键词:政策支持
① 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营改增”有关政策,租赁企业依法享受现代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对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取得的租赁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重庆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规定纳入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② 金融支持。
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的企业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的投放。
③ 完善供地方式。
根据住房租赁需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合理供应租赁住房用地,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最长时限不超过1年。
△重庆城市风光。张坤琨 摄
关键词:住房租赁管理
①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依托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和个人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等服务,逐步实现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有关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衔接。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责令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立即纠正,由网络信息平台限制或取消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发布权限。
② 健全住房租赁管理体制。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严格登记备案管理,实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依托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动态监测体系,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③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
全面建立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纳入全市公共信用平台,实行红、黑名单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租赁企业监管,严厉查处“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违法违规租赁经营行为,并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
④强化租赁住房管理。
房屋出租人应当通过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承租人信息登记备案,或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厨房、阳台、卫生间、地下室、廊道等空间不能单独出租供人居住。住房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售后返租,不得分割转让、改变用途。
⑤ 严格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理。
严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住房租赁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等相关内容纳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的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⑥ 发挥住房租赁行业自律作用。
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自律管理,完善从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倡导行业自律公约,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原标题: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重庆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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