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交巡警消息
10月12日晚
在渝中区大同路烟草大厦路口
发生了一起
电动自行车与小车正面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不按规定行驶,肆意穿梭
上一秒的随意
换来下一刻的不幸
案例回顾
当日晚0点20分许,罗某驾驶出租车由渝中区民生路往大同路方向行驶至大同路烟草大厦路口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在转弯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正面发生碰撞。
自行车车主
直接被撞上了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
随后便倒在地上
所幸当时两车速度并不快
电动自行车车主并无大碍
出租车驾驶员
出租车驾驶员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电动自行车车主
电动自行车车主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驾驶员罗某立即将受伤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董某送往医院检查,所幸并无大碍,但两车均有受损,民警也对两人进行了安全教育。
渝中交巡警提醒
近日主城多阴雨天气,行车视线不佳,驾车时应及时打开雾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车距,减少变道超车,安全、文明驾驶。
原标题:骑电动自行车被撞还要担责? 原来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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