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开发商提供的“不追究任何责任”接房单,遇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还能要吗?重庆合川居民贺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
不过,他可没这样认为,而将房产商告上合川法院。近日,该院依法判决房产商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
2017年5月,贺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屋1套,并支付房款37万余元。
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在2018年4月30日交房。如违约,则应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其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去年2月10日,开发商才交房,贺先生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签署了“至此,双方均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房屋交接单。
贺先生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合川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贺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开发商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其2019年2月10日才与贺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表示,贺先生在房屋交接单上签署了“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所以,不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交接单并不是对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约定,而是对原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接收房屋与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强制贺先生在接房单签名后,必须放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此外,不放弃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就不能接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且,贺先生也并未作出承诺放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在房屋交接单上注明的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本身不明确、具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贺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黄麒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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