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消息,同居关系期间生下的孩子,发生抚养纠纷时,根据《民法典》该如何判决?日前,江北法院依法审结王先生与史女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据了解,该案系我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审结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13年,王先生和史女士相识于一次相亲,两人一见如故,很快陷入热恋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后来我怀孕了,但我们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一直也没有扯结婚证。”史女士说,同居两年后,她生下了孩子,取名王小某。
王小某自出生开始,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到现在,亲子关系很不错,但史女士和王先生的感情却亮起“红灯”。前不久,两人决定分手,并对王小某归谁抚养发生了争执。
“娃儿从小就跟着我过,怎么可能给你!”史女士很坚持,王先生便一纸诉状把她告到了江北法院,希望可以自己抚养王小某。
江北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王某与史某非婚生子王小某不满6周岁,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考虑到孩子从小跟着母亲生活,故法院认为,目前不宜改变王小某的生活环境,王小某由史某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
重庆日报记者 黄乔
原标题:同居关系期间生的娃,归谁养?《民法典》施行后 重庆首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宣判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