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在售房部按约交了房款,郑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会有19万余元“不翼而飞”。一查才发现,这笔钱被中介“拦截”。于是,她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售楼部按约付款 却收到没足额缴纳的通知
2019年10月,郑女士在江津看中了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68万余元,共分三期付款,全部款项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
当日,郑女士就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在售楼部先行支付前两笔房款。按工作人员指引,郑女士刷卡支付了23.8万余元,正要支付另一笔19万余元款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刚才刷的POS机出现故障,“刷不起了”,请她稍等片刻。等到再次支付时,工作人员却拿出另一台POS机要求郑女士刷卡,她爽快答应并在此机上刷卡19万余元。
去年4月,开发商告知郑女士还差40多万元购房款尚未支付。郑女士大为震惊:“我明明已经支付了40多万元,应该就差最后20多万了,怎么会还差这么多?”
调查后发现是中介公司将钱收走
郑女士在仔细核对支付票据发现,之前支付的款项都有盖有开发商财务印章的收据。而对于其最后支付的19万余元房款,竟是一张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收据。郑女士随即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返还购房款19万余元。
承办法官审理时发现,该房产开发商此前与一家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将涉案项目交由该公司销售。而该地产经纪公司又与从事房产中介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再次将其转包代销。郑女士的19万余元房款就被这家公司给收了去。
庭审中,面对郑女士的诉请,被告方公司表示,19万余元房款确实是其公司收取的,也已经对其进行了分配。该款项是其在代销中获得的溢价,从“法律角度”讲是服务费,郑女士无权要求返还。
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方作为涉案房屋的代销商,在原告郑女士支付购房款时,将购房款19万余元通过POS机转至该公司工作人员名下,且未将该款作为购房款处理。被告公司抗辩该款系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溢价款或者是服务费、中介费,但未提供相应中介合同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公司将该笔款项进行内部分配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承担返还责任,故对被告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为此,江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郑女士的购房款19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也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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