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一方向另一方打下借条,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双方分手,是否需要偿还?
彭水法院用真实故事告诉你
恋爱中的这些问题
原告(男方)诉称,被告(女方)在与其恋爱期间,陆续向其借款2万元,后双方分手。女方于2015年11月向男方出具2万元借条,并由女方父亲作担保。到期后男方催收无果。
女方则称,借条系男方强迫其书写,实际并未收到借款,以上费用均是恋爱期间的花销。
彭水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原、被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女方虽然向张某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但并不认可是借款,同时,从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男方向女方支付现金或为其购买衣服,是基于恋爱,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行为。
本案纠纷的发生系因双方恋爱关系破裂,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其在恋爱期间的“投资”,从而形成了本案的借条,但双方之间并无借款的合意,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所谓的给付行为并非借款行为,双方之间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男方明确表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而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男方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要求女方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即使男方认为其与女方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女方或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也只能另案处理。
原标题:恋爱期间的“债务”,是否可以借款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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