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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发现妻子是假的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民政局回复无权撤销 法院说……
12-06 19:17:04 来源:南川政法微信公众号

南川政法微信公众号消息,南川法院审结一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有自我纠错的职责,依法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拒绝原告撤销婚姻登记申请的《回复》,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详情

李某与“安某”于2005年结婚登记,2014年,“安某”离家外出后再未回来。2020年6月,李某到“安某”结婚时登记的户籍地查询“安某”身份信息,当地公安局回复表示该辖区并无此人。

2021年3月6日,李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3月22日,民政局作出《关于李某要求撤销与安某结婚登记申请书的回复》,表示该局无权撤销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李某收到该回复后不服,以民政局为被告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结婚登记。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各系统查询,发现涉案婚姻登记材料记载的“安某”名字和公民身份号码不相符;通过在李某与“安某”婚后生活地的走访,取得“安某”的微信号和电话号码,但“安某”拒绝提供真实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法院审理认为

民政局作为该行政辖区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具有对婚姻登记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法律虽然没有明文授予行政机关在自身行政行为错误时具有主动纠正的职权,但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改正、撤销”等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职责。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正,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体现我国行政、司法领域有错必究的务实精神,能更高效的维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政局具有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取的错误婚姻登记,进行自我纠错的职责。民政局作出被诉《回复》,以无权撤销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为由,拒绝了李某的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属不履行自我纠错职责,被诉《回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因此,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某区民政局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李某的撤销婚姻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原标题:南川一男子婚后发现妻子身份是假的,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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