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看中一套房,申请下来公积金贷款,却发现房子已经被卖给其他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5年5月,家住徐东大街的何某,将自己一套140平米的住房挂牌出售。买家王某看中此房后与何某签订合同,双方以120万元成交。合同中约定,等买卖双方提供相关证件齐全后6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家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并未支付中介费。
由于何某这套房没有办理产权证,等到2015年7月才获得产权证。此后王某开始申请公积金贷款,准备申请完贷款就可以完成过户手续了。就在这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等待过程中,王某认为没有完成过户,并就没有缴纳中介费。2016年1月,卖家何某将此房卖给了张某。随后王某将中介和卖家何某告上法庭。
今年8月17日,洪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各自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申请贷款,后原告的公积金贷款仍未办理下来,又与中介公司关于支付中介费出现了分歧。但双方出现分歧,并不代表合同可以随意解除。原告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采取放任态度,直到被中介起诉要求支付中介费后,才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定金,原告自行也存在一定责任。据此,不支持买家要求卖家两倍返回定金的请求,判令被告何某返回1万元定金。由于中介并未收取定金,此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买卖居间合同中,并未对办理过户的具体时间进行约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中要尤其注意此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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