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12月30日消息,针对网民关于“解决抗战离休干部享受副省级补贴问题”的留言,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月29日最新回复称,对张某的诉求并无异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什么标准落实,企业无法确定。
网民9月17日在人民网向辽宁省委书记留言称,我叫张x,是本钢离休干部。我1940年参加新四军,1941年加入共产党。今年6月10日,辽宁省委下发辽委干发【2021】194号文件,确定提高我的待遇,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与此相关,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4号)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离休后经批准享受单项以上(坐车、住房、医疗)待遇的人员,可按其享受待遇对应的职务调整补贴标准。”我子女就此询问了本溪市人社局,答复说,我的情况符合文件要求,应该把补贴提高到副省(部)长标准。但是本溪是地级市,干部最高级别是正市级,过去没有享受副省级待遇人员,也就没有副省级干部(包括离休干部)补贴标准,因此难以办理。
这位网民希望辽宁省能下达一个明确意见给市政府,其建议:比照上面辽人发[2012]24号文件“中省直驻沈企业离休人员,参照省直驻沈机关调整离休人员补贴的办法和标准执行”的条文,确定各地级市地域内中省直和本市企业的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的离休人员,其补贴参照省直驻沈机关副省级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并告知各市具体的补贴数额。只有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才便于各市政府落实政策。此事涉及一批提高到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的抗战离休干部,迫切希望尽快决定,落实政策。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月20日及12月29日两次回复称,经查,张某为企业离休干部,按照辽委干发【2021】194号文件规定,企业已协调社保局职能部门对文件进行了落实,张某享受了文件规定的相关医疗待遇。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4号)文件规定:离休后经批准享受单项以上(坐车、住房、医疗)待遇的人员,可按其享受待遇对应的职务调整补贴标准。据此,张某认为应该对其补贴也进行相应的调整。为此,所在企业对张某的诉求并无异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什么标准落实,企业无法确定。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原标题:本钢回应离休干部称应享副省级补贴:无异议,但标准无法确定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