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片酬合同有新要求了!
日前,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演员酬金形式作出规定。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相关规定一经发布,引发广泛关注。
一段时间以来,演员“天价片酬”饱受诟病,既严重挤压制作成本,影响作品质量,更助推虚浮之风,有损社会公平正义。为此,相关部门出台“限薪令”,引导行业良性发展。但由于在执行上缺少细化标准,从阴阳合同、代签合同,到现金交易、送车送房,再到公私混杂、搭车署名,在演员及相关经纪公司的“操作”下,“限薪令”落实受阻。“1.6亿片酬、日薪达208万”等事件挑战行业底线,更刺痛公众神经。让“限薪令”落实到位,配套举措必须尽快落地。
此次,《示范文本》针对现金收入、变相支付等现象作出要求,尤其对可能存在偷税逃税风险的情形作出规定,正是为了堵住牟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以行业监督约束演艺人员行为。相关规定明确详细,针对性强。这也说明:个别演员牟取畸高收入的招数早已人尽皆知。“问题艺人”一意孤行无异于玩火自焚,必然逃不过监管法眼。
值得一提的是,《示范文本》让收入留痕,避免演员通过隐蔽资金来源来实现“洗钱”,有助于督促演员积极纳税。演员群体必须认识到,纳税光荣,偷逃税不仅可耻,更触犯法律。此前有演员因偷逃税被处以高额罚款,殷鉴不远,必须引以为戒,严于律己。纳税不仅是演员的操守,更是公民的义务。演员收入得益于庞大观众群体的支持,享受了社会的红利,必须主动纳税回报社会。
《示范文本》出台后,落实“限薪令”仍需各方携手努力。相关行业协会应与广电、税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执法机关及时亮剑出击、违法必究,才能形成有效震慑。正如一些网友所说,不遵守《示范文本》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给明星送房、送车、送珠宝等行为,如何监管?以拍卖演员用品、出版演艺书籍为幌子收取高额拍卖金、稿费,如何处理?有待行业规定不断跟上变化,监管举措不断落地落实,真正让铤而走险的演员无路可走。
戏里可出格,戏外需有德。近年来,一些劣迹艺人遭到行业抵制和社会唾弃,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这也再次敲响警钟:演员是公民,没有法外之权,必须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要有以身试法的侥幸;演员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要受到公众监督,必须以更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
演艺人员将遵纪守法作为一种自觉,将崇德尚艺作为一种追求,用艺德立身,用作品说话,才能在造福人民与自身发展中获得双赢。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