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多次反映无果后,陕西渭南市大荔县民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民东公司)决定起诉渭南市发改委,请求法院确认渭南市发改委制定下发的一份关于天然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无效。
民东公司是一家天然气输送和销售企业,其从2017年11月起给大荔县工业园区18家企业、热力公司及部分居民供气。民东公司的气源是西气东输二线主管线,不过在该公司和气源主管线之间,需要从200余米属于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简称西潼公司)的管线“绕路”。因为这200余米的管线,自2017年11月以来,民东公司已向西潼公司缴纳了1300余万元管输费。其中,从2020年至今,年均管输费逾500万元。
民东公司了解得知,2019年4月1日,渭南市物价局(现渭南市发改委)发布《渭南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渭价发(2019)32号文件”),通知中明确规定,“西潼公司管输价格调整为0.297元/m³。”
民东公司认为,渭南市物价局的上述文件将试行期2年(2015年批复)的“最高限价”0.3元/m³变成了0.297元/m³的政府定价,成为高收费的依据。而在此之前,由于管输距离很近,民东公司与西潼公司约定的管输费价格仅为0.15/m³或0.1425 m³。
“32号文件”被指违法。
民东公司认为,西潼公司作为收费依据的上述“32号文件”,在内容、形式、制定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违反法规的情形,不具备文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适当性,故将制定“32号文件”的渭南市发改委诉至法院。目前,渭南临渭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7月14日,就民东公司所反映的问题,澎湃新闻致电渭南市发改委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调查、测算和监审工作的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监审科负责人,但其让记者咨询价格管理科,而价格管理科工作人员又让记者联系发改委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则称,“这个事情正在处理中,但具体细节要问科室,针对民东公司的起诉,发改委会应诉。”
200余米管道年收费500余万元
民东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主业为长输管道天然气输送和销售,其下游客户为大荔工业园18家企业、热力公司及部分居民等。成立于2012年的西潼公司,也是一家管道天然气销售企业,其主要为潼关县、华阴市、华县(现华州区)境内工业用户及工业园区供应天然气。
民东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介绍:“我们原计划从西气东输二线主管网96号分输站直接接气,但由于当时接口事项没有办妥,所以我们在2016年底就和西潼公司签订了天然气购销合同,从他们公司买气。”当时,双方暂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此后的2017年9月,民东公司还与西潼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民东公司向西潼公司支付75万元用于西潼公司首站改造工程。
民东公司与西潼公司首站均位于96号分输站旁。
相关图纸显示,民东公司和西潼公司的首站都设在华阴市罗敷镇台头村北的西气东输二线主管网96号华阴分输站旁。民东公司首站位于96号华阴分输站东侧不足30米处,西潼公司首站位于分输站南侧200余米处。
西潼公司将一辆面包车停放在民东公司首站与96号分输站之间,阻止民东公司直接接气。
具体输气路线为,天然气从96号分输站通过200余米的管道向南进入西潼公司首站,经过计量等设备后,通过另一根200余米的管道向北输入民东公司首站。当时批复的西潼公司管输费最高限价为0.3元/m³,由于管输距离很近,因此该公司对半向民东公司收取,价格为0.15/m³。
此外,民东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因为增值税税率下调,西潼公司向民东公司收取的管输费从0.15/m³下调至0.1425 m³。民东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从2017年11月19日到2020年7月31日,民东公司共向西潼公司购气2320万余方,管输费逾300万元。
而从2020年8月1日以后,城市燃气公司直接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签订购气合同,西潼公司只承担燃气管输任务,管输费由中石油代收后与西潼公司结算,执行标准变为0.297元/m³。
而此后,由于下游客户用气量上涨,民东公司购气量随之增加,从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11日,民东公司购气量达3420万余方,管输费逾1015万元。
短短200余米管道,仅管输费每年就超过500万元,这笔费用最终会“转嫁”给终端用户,增加用户负担。
民东公司遂与其下游客户一起维权,查找核实收费依据。最终他们发现,西潼公司收费依据为《渭南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渭价发(2019)32号文件”,该文件发布于2019年4月1日,其中通知称,“西潼公司管输价格由现行的0.30元/m³调整为0.297元/m³。”
天然气公司起诉市发改委
2022年5月,民东公司一纸诉状将渭南市发改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渭南市原物价局制定下发的《渭南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渭价发(2019)32号”文件无效。6月22日,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民东公司起诉渭南市发改委。
澎湃新闻查阅陕西省发改委官网发现,陕西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9)348号”文件出台原因是,因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发改部门遂对天然气价格及管输费进行调整,以便将税率降低的好处让利于用户的举措。
需要指出的是,“348号文件”只确定了陕西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管道运输价格和基准门站价格,并未直接涉及西潼公司管输价格。而在2019年4月1日,渭南市物价局以“渭价发(2019)32号”转发“陕发改物价(2019)348号”文件时,将“西潼公司管输价格由现行的0.30元/m³调整为0.297元/m³。”
民东公司起诉称,渭南市物价局以转发通知的行文方式,替代了价格监审的审批文件,行使了价格批准文件的实质权力。该文件明显违反价格法规,侵害了原告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民东公司认为,根据《价格法》和《陕西省定价目录》的规定,被告当时并无权制定天然气管输配气价格。此外,根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印发
据此,民东公司认为,渭南市物价局并非法定的授权定价部门,其所发“32号文件”明显超越法定职权,应当予以纠正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此外,从程序方面来讲,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因此,民东公司认为,天然气管输费必须经过价格成本监审,听取各方意见后才能按照定价规定确定价格。而上述“32号文件”未经任何申报和审核及监审程序,显然是未经法定程序、未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违规无效文件。
民东公司认为“32号文件”违法无效
除了前述观点,民东公司还指出,“32号文件”通知称“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由现行的0.30元/m³调整为0.297元/m³”,但所谓的0.30元/m³的“现行价格”实际是已经失效的临时价格。
0.30元/m³的管输费来源于“渭价发(2015)121号”《渭南市物价局关于西潼公司潼关—华县工业园输气管道管输费的批复》,该文批复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
上述批复显示,渭南市物价局在收到西潼公司提交的管输费核定请示后,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委托核定潼关—华县天然气输气管道管输费的通知》,结合陕西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定价成本监审报告,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周边县、市同类价格水平,经研究批复如下:潼关—华县天然气管输费最高价格为0.30元/m³,该价格是临时价格,试行期2年;上述价格为最高限价,西潼公司可与用户协商确定合理的执行价格。西潼公司应在试行价格期满前6个月提出正式定价申请。
简而言之,0.3元/m³的管输价格是渭南市物价局接受陕西省物价局委托后,经过法定程序,于2015年7月制定的、试行期2年的最高限价,西潼公司最迟应在2017年1月提出正式定价申请。
民东公司在起诉书中指出,至2017年7月,0.3元/m³的管输费临时价格已经失效,但在两年后的2019年4月,渭南市物价局仍以该失效价格为基础,以税收文件调节为由进行调整,替代了政府价格审批许可。更重要的是,此前的0.3元/m³是最高限价,而通过“32号文件”,却变成了0.297元/m³的政府定价,完全违反价格法之相关规定,成为违规高收费的依据。
综上,民东公司认为,被告作出的“32号文件”违法无效,侵害了广大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查阅公开信息发现,2021年9月,“华商报—二三里客户端”也曾报道过西潼公司管输费用的问题,西潼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在2017年试行价格到期前,该公司曾按要求提出过正式定价申请,但因为申报材料格式不对、资料不全等原因,出现了时间“断档”。
该负责人称,“管输费和‘断档’没有关系,断档期间价格双方可以协商,还曾执行过减半收取管输费的政策。所以,我们现在收取的0.297元/m³的管输费,是严格按照渭南市价格部门的文件执行。”
此外,该报道还提及,2019年,民东公司办妥了从96号分输站直接接气的许可手续,但在施工时遭到西潼公司阻挠,最终未能实现直接接气。西潼公司则称,民东公司接气管道要从西潼公司管道上跨越,其在施工时损伤了西潼公司的管道,因此不让民东公司施工。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20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市场监管总局就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明确要求认真梳理供气环节,减少供气层级。
该通知要求,各地要合理规划建设省内天然气管道,减少供气层级,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强制增设供气环节进行收费;通过多条省内管道层层转售的,要尽快合并清理规范,压缩供气环节;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背靠背”分输站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省内管道,要尽快取消。
原标题:两百米管道一年收五百万“管输费”,企业诉渭南发改委定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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