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需要办信用卡不?我们可以帮你很快办下来。”
“老师,我们公司有一款专属理财产品,年化收益超过4%,比很多银行的都要高。”
……
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推销,或者接到这样的推销电话。如果你是有心人,不难发现向你推销的人,不一定都是银行职员,其中不乏一些保险代理人。那么,保险代理人能销售银行的产品吗?
答案是否定的!
2020年2月14日,银保监会网站就公布了一个这样的案例:“2017年8月及2018年7月向监管部门报送的风险排查报告,未全面反映分支机构排查发现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情况”(被处罚单位是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银保监会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泰康人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管理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报表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
一是2018年末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保险公司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中,未如实填列“期末营销员人数”。二是2017年8月及2018年7月向监管部门报送的风险排查报告,未全面反映分支机构排查发现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情况。时任泰康人寿财务会计部总经理付伟略、时任泰康人寿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王兵,分别对上述相关行为负直接责任。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对分支机构业务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二是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情况未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组织专项排查。三是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投诉业务记录不准确。 四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存在执业登记情况不真实以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未进行执业登记开展保险销售的行为。
处罚结果如下:
一、泰康人寿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报表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康人寿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付伟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王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泰康人寿内控管理不严、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泰康人寿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的内容是:“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六十九条的内容是“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实,受高额佣金诱惑,或一些保险公司出于整合资源,为提高代理人收入,稳定代理人队伍,故意或放纵,为代理人打捆“一站式金融服务”,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的同时,也可明里或暗地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从而提高自己的收入。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结果,既影响了保险业,银行业的光辉形象,也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一些不法“飞单”等欺诈行为得逞。
为打击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销售,原保监会就专门出台过《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编后:
在2020年3.15即将来临之际,重报都市传媒自今日起,特地推出“金融曝光台”栏目,就一些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和事件,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交流,揭露违法违规行为,以便引起金融消费者的警惕和督促金融行业合法依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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