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消息,10日晚间,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山生物)公告称,收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要求:
判令被告一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929999.99元,支付至2020年8月28日止的利息355803.1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3929999.99元以及利息355 803.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分别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复利;
判令被告二天山生物在6496.6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履行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事起诉状》显示,2019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332078)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000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依主合同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在6496.6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一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被告二同时知晓并同意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主债务的借款用途为偿还被告一在原告处的未清偿债务。
此外,《民事起诉状》指出,2020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编号为(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1152号、(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1154号《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93万元、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9人至2020年8月28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6.09%执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含罚息)清偿为止。
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393万元、5000万元各一笔,到期日均为2020年8月2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仅付息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未付,7月21日电脑自动扣本金0.01元。现贷款已逾期,借款人显已违约。
根据《受理案件通知书》,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申请的对天山生物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该案已于2020年9月2日获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
天山生物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734.84万元,若该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可能加剧公司现金流压力,存在资金链紧张的风险;如果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存在资产或者银行账户被查封或者冻结的风险。
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就浙商银行宁波分行该笔借款担保计提预计负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负债余额为6496.60万元,因此,若该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也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近期,天山生物开启“妖股”模式,自8月19日至9月8日,共交易12天,累计上涨494.51%。期间,天山生物停牌3个交易日进行核查,并被深交所列入重点监控股票。8日晚间,天山生物再发停牌公告,将自2020年9月9日开市起停牌,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自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目前,天山生物仍处于停牌状态。
原标题:12天涨5倍、两度停牌核查 “妖股”天山生物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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