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是怎样的?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5日。
据悉,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区县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着力提升和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补助政策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以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其中,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此外,为提高财政贴息的时效性和安全性,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予以贴息。
支持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区县奖励政策
每个试点区县奖励标准为5000万元
办法还指出,为支持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防范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打造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给予试点区县适当奖励。
2019-2021年,全市每年确定2个中央试点区县、2个市级试点区县。
对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好、提升和改善普惠金融服务好的试点区县进行奖励,每个试点区县奖励标准为50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区县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安排资金用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奖励资金结算将与试点区县工作绩效挂钩,市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试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绩效指标动态监测体系。绩效评价或抽评结果分值未达到70分的试点区县,将被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低于90分的试点区县,将按一定比例扣减奖励资金。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还将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其中, 对符合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办法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但有三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即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在区县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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