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通知,对城市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今年9月1日起实施。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目的是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
《通知》明确,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据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为三种:一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二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三是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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