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 正文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涉及多付3000万,三制定者为何不亲自签名?
06-22 16:31:05 来源:上游新闻

近日,山东宏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副总经理李先生向上游新闻(shangyounews)反映,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谊公司”)作出的两份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导致该公司要多付给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四建”) 3000余万元工程款。

鉴定意见书三制定者签字均是代签

据李先生介绍,2010年,宏昌公司将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的一建筑工程发包给济南四建建设,后双方在工程结算产生分歧。    

此后,双方通过济南仲裁委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济南仲裁委委托新联谊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新联谊公司先后出具新联谊[2016]鉴字第00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    

上游新闻注意到,参与制定两份意见书的鉴定人共有三名,分别为张健、肖伟伟和卢东安。在《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上负责人一栏的签名,写的是卢东安的名字。两份鉴定意见书上,只有张健和肖伟伟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章上有姓名、编号、所在公司、有效期;而卢东安盖的则是印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的章,章上只有姓名和编号。

李先生称,两份鉴定意见书是济南仲裁委作出仲裁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该公司究竟应再付给济南四建多少工程款。如果按照济南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该公司要多付3000余万工程款。 

李先生认为,两份鉴定意见书有三处问题:首先,卢东安并非新联谊公司员工,为何鉴定书上有卢东安的签名?其次,卢东安并非注册造价工程师,为何能在负责人一栏中签名?最后,三名鉴定人均授权他人代签也不符合规定。  

李先生向上游新闻介绍,2018年9月,卢东安作为鉴定人在出(仲裁)庭接受质询时曾明确表示其未在新联谊公司进行执业注册,也未在新联谊公司缴纳社保。也就是说,卢东安并非新联谊公司的员工。

对于李先生的上述说法,济南仲裁委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回应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向记者透露仲裁相关情况。

针对卢东安的身份问题,济南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载明,济南四建表示“据了解卢东安现为新联谊公司聘用工作人员”。上游新闻注意到,济南四建及新联谊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卢东安为新联谊公司工作人员。

6月21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鉴定人之一卢东安的电话,其多次挂断电话,给其发信息核实相关情况,也没有收到其回应。

而致电鉴定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健,对于签名一事,张健称具体事宜要找济南市仲裁委,自己不予回应。

随后记者致电济南市仲裁委对,其一位负责人称,具体采访要找办公室领导,随后挂断电话,随后记者拨打济南仲裁委王姓主任电话,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光影魔术手拼图.jpg

▲鉴定意见书签名字迹不一致。

济南四建称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济南中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记载,卢东安具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可以依法从事鉴定工作。《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载明,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因此卢东安参与鉴定工作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字盖章并无不当。    

济南四建辩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所有在鉴定报告上盖章的人都应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本案鉴定报告已经具有两名注册造价师资格的鉴定人签字盖章,说明该鉴定报告是合法有效的。宏昌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鉴定结果公正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鉴定报告是合法有效的。

宏昌公司认为,如果按照济南四建的说法,卢东安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又何以能担任补充鉴定的负责人呢? 

针对宏昌公司提出的鉴定意见中鉴定人卢东安、肖伟伟、张健签名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前述裁定书显示,三人在该院对其所作调查笔录中认可,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亲自出具,卢东安、肖伟伟、张健的签名是经三人授权后由新联谊公司相关人员代签并加盖的职业资格章。 

宏昌公司则认为,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主动权由鉴定人员掌控,授权他人代签既不符合规矩也不符合逻辑,更何况是三名鉴定人员的签名全部由他人代签。

微信截图_20190622164159.png▲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卢东安在负责人一栏签名。

住建部规定:鉴定人需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济南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载明,合议庭采用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4.1、第3.4.3条规定,“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这一解释。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住建部于2018年3月1日新出台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鉴定人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日期上应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

卢东安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加盖“造价员”执业章冒充鉴定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有关规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娜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鉴定意见书不能采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李娜还表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也就是说,“鉴定人”应该首先是“鉴定机构”新联谊公司的工作人员,只要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才能合法接受鉴定指派。

上游新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上,输入前述三名鉴定人的姓名及新联谊公司,只能查询到张健和肖伟伟的信息,查询不到卢东安的信息。

微信截图_20190622150958.png

▲鉴定人需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业内人士:鉴定意见书须由鉴定人本人签字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建设工程纠纷评审员曹文衔接受采访时表示,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的签字必须为本人签署,不得代签。此类行为具有明显人身属性,不得代为履行。因此,两份造价鉴定文件的签名由非鉴定人代签,应当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李娜表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法律规定虽无明确禁止授权他人代签,但从立法者本意来讲,造价员完成造价工作后,应由其本人签字,加盖从业印章,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游新闻注意到,两份鉴定意见书上,只有张健和肖伟伟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章上有姓名、编号、所在公司、有效期;而卢东安盖的则是印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的章,章上只有姓名和编号。

微信截图_20190622163800.png

▲邵华跃为济南仲裁委仲裁员。

济南四建公司有职员在济南仲裁委任仲裁员

上游新闻记者调查发现,济南四建有工作人员一直在济南市仲裁委任仲裁员。

据媒体公开报道称,早在1988年,济南四建集团就成立了专职法律顾问处,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审查、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处理。2005年,济南四建正式建立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由邵华跃担任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上游新闻记者查阅济南市仲裁委的官方网站上仲裁员的“仲裁名册”,发现有邵华跃名列其中,其专业特长:建筑房地产、民商法。

另外一名济南四建集团法规处原副处长张家林(现已退休)也在济南市仲裁委任仲裁员。

此外,上游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济南四建法律顾问处副处长朱高国是济南中院人民陪审员,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关法律文书,朱高国的名字有时会以济南四建委托代理人出现,有时会以人民陪审员出现。

6月21日,宏昌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上游新闻,他们已于20日向济南中院递交了申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二庭作出的裁决书和执行三庭作出裁决书。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微信图片_20190322230025.jpg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