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6日,江苏徐州产妇卢春姐因产后大出血在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去世。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卢春姐的死亡主因系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经法院调解,医院对家属作出经济赔偿137万元。
事情虽已过去一年多,但医院和涉事医生未被追责,卢春姐的家属对此多次提出质疑,但没能得到徐州市卫计委的回应。
“根据规定,当地卫健委发现医院或者医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职权查处。”卢春姐的哥哥卢先生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
对于卢先生的质疑,11月2日,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医务处以需要宣传部门同意为由婉拒采访;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徐州市卫健委未获回应。
▲卢春姐生前与大女儿合影。图片来源/家属供图
36岁产妇产后大出血去世
2019年1月6日,卢春姐生下孩子的第3天,因大出血在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去世。
“我妹妹算是高龄产妇,生第二个孩子时已经36岁了。生产时只有她一个人在医院,产后不久就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但是医院没有重视。直到持续呕吐,甚至已经开始吐胆汁、胃液,医院才进行了抢救。因重视程度不够,并存在用药错误和延迟抢救等问题,最终导致我妹妹死亡。”卢先生说。
卢先生表示,卢春姐去世后,医院曾说死亡原因系羊水栓塞。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称,卢春姐死亡原因系产后大出血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因对医院结论表示质疑,卢先生一家申请尸检。据2019年3月8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南医大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1月4日生产后,卢春姐曾出现大出血,随后被转入ICU病房治疗,并在1月5日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提到,手术后患者心率恢复为窦性心律,血压好转,并转入ICU治疗进行了输血、扩容、纠正酸中毒等治疗。1月6日,因病情仍逐渐恶化,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后死亡。司法鉴定所作出系“引导分娩后子宫收缩乏力致大出血、引起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鉴定结论。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图片来源/医院官网
家属怀疑催产药诱发死亡
在处理妹妹死亡事件的过程中卢先生发现,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的主治医生,曾在卢春姐生产前使用过催产药米索前列醇药剂。
“事后我查询这个药剂的说明书,提到这类药品适用对象或者适应症为49天内的早期妊娠妇女。除终止早孕妇女外,其他孕妇禁用。主治医生对于足月孕妇使用米索前列醇加速催产是错误的。”卢先生还提到,说明书中称服用米非司酮40~48小时后,单次饭前口服米索前列醇0.6mg。而该院主治医生一方面未让产妇服用米非司酮,另一方面连续两天将该药采用阴塞方法给药,用药计量和方法上也存在失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显示,米索前列醇类药品属于终止早孕药,与米非司酮配合使用,可用于终止停经49天内的早期妊娠。终止早孕时必须与米非司酮配用,严禁单独使用。但对于是否可用于催产或引产并未提及。
对于米索前列醇是否适用于足月产妇催产,多名妇产科医生介绍,米索前列醇虽然属于催产类药品的一种,但多用于流产和引产类手术,在催产使用过程中禁忌和注意事项很多,且容易引发并发症,不建议使用。
▲江苏省医学会出具医疗鉴定意见书称,医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用药引产等方面操作不规范。拼图来源/受访者供图
医疗鉴定称用药及多项操作不合规
卢先生称,妹妹死亡后医院始终不认为其存在过错,但他却认为妹妹死亡主要原因就是用药错误和抢救不及时。随后,卢先生将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告上法庭。
受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卢春姐的死亡诱因作出了医损鉴[2019]079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根据《妊娠晚期促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规定,引产时应严格遵循操作规范,严格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严禁无指征引产。但根据病历记录,医方行米索前列醇引产无明显指征。虽病历记载系患者要求,但医方未能按规范严格把握引产指征,行引产及促宫颈成熟处理,且未给予胎心监护,不符合规定。
此外,该产妇产后2分钟即出现大出血,并出现低血压、低血症,医方虽进行了输血准备,但对失血性体克抢救措施不力,未能给予导尿、记录小时保量、观察皮肤湿冷情况、神志情况等,未能及时输注血液制品,仅给予大量的补液扩容,很快导致失血性体克致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还提到,医院还存在手术不及时、记录不相符等多项不符合诊疗要求的行为,最终做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成因力为主要原因”的鉴定结论。
依据此结论,在泉山区法院的调解下,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给予卢春姐的家属137万元赔偿。
▲9月21日,江苏省卫计委回复称,要求追责医生和医生需向当地卫生部门反映。但卢先生称,他反映多次,徐州市卫健委均未作出处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医院和医生未被追责引家属质疑
虽然得到了经济赔偿,但涉事医生和医院始终未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理和追责,这让卢先生一家耿耿于怀。
卢先生介绍,卢春姐去世后,留下两孩子只能靠妹夫及其年迈的父母照顾抚养。“她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当时和医院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和解,也是出于对孩子后期抚养问题的考虑。”卢先生表示,虽然得到了经济赔偿,但更需要得到医院的道歉,并按规定追究涉事医生和医院的责任,不能因为经济赔偿了受害者就回避错误。
“主治医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卢先生认为,主治医生的行为涉嫌医疗事故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医院的过错行为也应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
卢先生了解到,截至目前,妹妹的主治医生及涉事医院均未受到任何处理,而未处理原因就是医院已进行了经济赔偿。
卢先生还称,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成因力为主要原因,而不是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的鉴定意见,也存在明显错误,也是导致涉事医院、医生未被追责的依据。
今年6月,卢先生针对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意见及徐州市卫健委始终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向江苏省卫计委进行了投诉。
9月21日,江苏省卫计委回复卢先生称,经了解,参加鉴定会的5位鉴定专家均系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相应学科中的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与5位鉴定专家的意见一致,江苏省医学会组织的本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规,鉴定结论系鉴定专家独立形成。
对于卢先生提出应当撤销涉事医院评审等级的诉求,江苏省卫计委表示,卢先生反映的情况属于医疗纠纷范畴,应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医疗纠纷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渠道进行处理。
11月2日,针对此事,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医务处向记者表示,此事需向该院宣传部门了解或向徐州市卫健委了解。
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该院宣传部门及徐州市卫健委,截至发稿前均未获回应。徐州市委宣传部了解此事后称,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处理。
“我们也想过用报警途径解决,但因未能认定事故系医院的完全责任,就没有办法拿到医疗事故的相关鉴定意见,因此无法立案。如果只是花钱就能摆平医院的过失,对患者是不公平的。”卢先生说。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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