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内蒙古商人杜彬花1234万元与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瑞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未按期交房,杜彬向乌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法院作了财产保全。然而在财产保全期间,景瑞隆公司将争议房产处置给了第三人。
2022年6月22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景瑞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平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项金平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2021年4月21日,内蒙古乌海市,澳林花园小区北侧的两栋烂尾楼。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开发商非法处置法院已查封财产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内蒙古商人1234万买商铺被骗 开发商将查封财产违法转卖7年未受罚》等报道显示,2011年前,杜彬花1234万元与内蒙古景瑞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未按期交房,杜彬申请了财产保全,而在财产保全期间景瑞隆公司将争议房产处置给第三人。直到2017年底杜彬去世时,仍然没有讨要到当初购买的商铺。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2021)内03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建设澳林花园小区过程中资金不足,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项金平于2011年11月4日、8日以公司名义,釆用同时签订《融资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向杜彬融资共计1234万元。
上述《融资合同》约定: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本金,用所开发的澳林花园小区1号楼连体商铺1-6号房屋共计2998.08平米,2号楼连体商铺1-5号房屋共计1180.9平米,偿还本金1234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当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澳林花园小区1号楼连体商铺1-6号房屋共计2998.08平米,2号楼连体商铺1-5号房屋共计1180.9平米,作价1234万元出售给杜彬。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时1号楼的首三层为社区服务,物业用房680平米,2号楼首二层为社区服务活动室240平米。
2011年11月14日,项金平代表景瑞隆公司出具书面保证书,内容主要是:公司开发楼盘澳林花园1号楼、2号楼的底商部分如能网签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保证第一时间与杜彬签约;总房价1234万元,每平米单价为3000元。因景瑞隆公司未能按照《融资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杜彬融资款。2013年9月17日,杜彬向乌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景瑞隆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时交房,办理买房合同过户手续。
在仲裁过程中,杜彬向乌海市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乌海市仲裁委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函,请求依法釆取查封措施。2013年9月23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勃民保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乌海市滨河区A8地块澳林花园小区一期1号楼三层连体商铺1-6号房屋和2号楼连体商铺1-5号房屋。被告人项金平于2013年10月8日代表公司签收了查封裁定书。
2015年7月12日,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裁决景瑞隆公司交付申请人所购商品房即澳林花园小区一期1号楼三层连体商铺1-6号房屋,2号楼连体商铺1-5号房屋给申请人。
2015年7月21日,杜彬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乌海市仲裁委员会(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项金平称被查封房产中的2614.98平米已于2014年11月以每平米1万元的价格,抵顶给了案外人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现已不具备给杜彬交付房屋的条件。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裁定中止乌海市仲裁委员会(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的执行,又于2019年5月13日以项金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函告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立案侦查。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0年12月31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杜军(杜彬哥哥)进行了送达;于2021年1月4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送达。在收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通知立案书”后,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于2021年4月29日正式立案,并于5月3日将项金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项金平未经司法机关许可,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项金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项金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政府部门参与共同犯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项金平的辩护人认为,项金平没有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的故意,无逃避债务的故意。当年因政府未按时支付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款项,导致景瑞隆公司资金链断裂而未能按时竣工交房。引发已购房业主经常以堵国道等极端方式闹访、上访,为了帮政府平息各种矛盾,虽然在景瑞隆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下,项金平仍然帮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想办法,协助政府息访、维稳,按照政府要求和指示处置涉案房产。项金平作为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政府指定的义务,如果项金平行为犯罪,那么,包括房管局、住建委、规划局等单位和领导就是共同犯罪。
对此,法院查明,因资金原因澳林花园从2012年8月开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购房业主釆取封堵国道等过激行为要求开发商及早交付房屋。在政府部门的介入和协调下,2014年7月14日,景瑞隆公司与案外人达成内容包括“甲方将本项目中1号、2号楼的商铺和其他楼号的商品房,抵为所欠乙方的工程款”的协议。同年10月22日,案外人办理抵顶商铺网签或者房地产登记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项金平未向政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告知抵顶的房产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2014年10月29日,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澳林花园1号、2号楼商住楼商业部分2614.98平米共计23套房屋,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年11月初,案外人与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3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内蒙古华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上述房产价值人民币25574504.40元。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改变被查封房屋性质和将查封房屋抵顶给他人的过程中,项金平告知了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参与人,对辩护人提出的如认为项金平的行为犯罪,参与协调办理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单位就是共同犯罪的意见,依法不能成立。因景瑞隆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引发购房者以堵国道等过激方式申张权利,扰乱了公共秩序,政府部门出面协调解决,既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等职能,也是以实际行动帮助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摆脱困境。辩护人提出的项金平是为了帮政府平息各种矛盾,协助政府息访、维稳,按照政府要求和指示处置涉案房产的意见,与客观实际不符,法院不予釆纳。
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审获刑两年
项金平的辩护人还认为,与杜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融资合同》是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彬签订的,不是项金平;另外,项金平不是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应当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项金平既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代表该公司处置查封财产的直接责任人,公诉机关起诉要求追究项金平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符合《刑法》规定。因此,无论是否为单位犯罪,都不影响对项金平指控犯罪的认定。辩护人提出的在犯罪主体上,项金平不应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釆纳。
此外,项金平辩护人提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乌海市仲裁委作出的(2015)乌仲裁第45号仲裁裁决书属于无效查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经法院审查,景瑞隆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2015)乌仲裁第45号仲裁裁决书是经过法定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后被驳回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仲裁裁定查明的事实虽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但并不影响项金平非法处置了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房产,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体的认定。对辩护人提出的项金平未侵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犯罪客体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釆纳。
法院认为,项金平未经司法机关许可,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项金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项金平作为景瑞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出具了内容主要为“公司开发楼盘澳林花园1号楼、2号楼的底商部分如能网签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保证第一时间与杜彬签约”的书面保证书,仍然将改变性质后的房屋抵顶给他人。项金平亲自代表公司签收了法院的查封裁定书,未经法院许可,将查封财产售予他人,辩护人提出项金平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主观故意的意见,与客观实际不符,法院不予釆纳。
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项金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项金平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项金平非法处置查封房产已经被法院确认,那么我们普通百姓花1000多万,十几年前买的房子没了,钱也没了,总得有个说法吧!”杜彬的哥哥杜军说。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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