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赵某日前发布不实信息及言论,诋毁兰州爱尔眼科医院,引发社会负面影响。其不实信息又通过微博大V不辨真伪的转发,进一步扩大负面影响。兰州爱尔眼科医院就此提起名誉权维权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赵某发表的不实信息、贬损性言论构成侵权,判决赵某立即删除发表的案涉文章,并发布致歉声明,向兰州爱尔眼科医院道歉。
但是,一审败诉后,赵某不仅未道歉,还继续在网络上发布相似的不实信息、诋毁性言论,并于2021年12月提起上诉。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经人介绍,入住兰州爱尔眼科医院治疗眼睛,进而引发医患矛盾。但赵某并未采用正当维权的方式,而是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兰州爱尔眼科看病把我眼睛治瞎了”“兰州爱尔医生缺德、过度医疗,诊疗过程极其不规范,医德缺失”“兰州爱尔眼科伪造病历资料”“非法行医”“挖眼睛”等信息及言论,并经微博大V“急诊向日葵艾芬”转发,引发社会关注。
根据所获的证据,一审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侵害了兰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赵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赵某立即删除发表的案涉文章等,并发布致歉声明,向兰州爱尔眼科医院道歉。
赵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赵某与兰州爱尔眼科医院之间的医患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赵某的行为侵害了兰州爱尔眼科医院的名誉权,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自媒体的兴起,信息发布的门槛不断降低,人人都有“麦克风”。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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