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为(2016)甘04委赔1号和2号的两份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2016年10月28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法院判决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要在白银市和天水市有线电视台,分别为赔偿请求人陈金刚、吴学萍刊播撤销案件决定书及赔礼道歉内容,为二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年多过去了,2018年1月9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方获得的信息显示,警方未履行白银市中院的判决。
这起案件始发于20年前的1998年10月26日,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原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公安处)接到白银松江金属材料经销公司报案,称天水恒丰公司经理陈金刚、业务员吴学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无矿可发真相,骗取松江公司货款总计52万余元。
同年12月16日,吴学萍被刑拘。不过,在两天后铜城分局对吴学萍实施拘留的过程中,吴学萍乘工作人员不备自行逃脱。
时间来到2015年6月15日,铜城分局作出铜公(刑)撤案字(2015)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由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办理的吴学萍、陈金刚等涉嫌诈骗案,因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认定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此案。
此后,吴学萍和陈金刚分别向铜城分局申请国家赔偿,白银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原因是“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不予受理”。
2016年10月28日,甘肃白银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下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撤销白银市公安局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限制陈金刚27天的人身自由进行赔偿;赔偿查封扣押陈金刚、吴学萍的现金利息损失。
赔偿决定书还决定: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要在甘肃省白银市和天水市有线电视台,分别为赔偿请求人陈金刚、吴学萍刊播撤销案件决定书,附登(播)赔礼道歉内容,为二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书文末还强调,在电视台赔礼道歉的内容要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
该起国家赔偿案中的当事人陈金刚、吴学萍及他们的代理律师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飞翥、游忠洪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明确表示,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至今没有道歉,更没有通过白银市和天水市有线电视台进行道歉,“公安局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
1月9日,参加国家赔偿案中的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科长田双龙回应上游新闻记者时说,这事只有领导清楚,他拒绝接受采访。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沈度 实习生 杨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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