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租下房屋并装修,在配备座椅教学等设备后,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室外活动场地”,导致幼儿园无法开办,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定双方对此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租小区物业办幼儿园
未约定室外活动场地
2011年5月,某幼儿教育机构与一家投资实业公司签订了《幼儿园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渝北某小区内一配套物业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合同载明,该物业建筑面积为571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即从2011年5月15日起至2031年5月14日止。该投资实业公司口头承诺,紧挨该套物业的后面是一块地,可用来作为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
合同签订后,该投资实业公司按约将物业交付,然而,该“室外活动场地”此时已种上植被,成为一块绿化地。
幼教机构接房后,便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了办园所需设备,安装了视频监控及背景音乐广播系统,购置了空调、厨房设备、玩具、座椅等。
室外活动场无法交付
不再付租金被诉法庭
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所以,开办幼儿园必须配备室外活动场地,否则无法取得办学许可。
为此,幼教机构要求对方交付“室外活动场地”。为了交付场地,投资实业公司于2013年期间,欲将这块绿化场地变更为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但遭小区业主阻止。后来,投资实业公司又在绿化地施工,业主遂向园林部门投诉,投资实业公司被罚3万元,“室外活动场地”建设也只好作罢。
因为无法交付室外活动场地,幼教机构无法开办幼儿园,自2013年12月3日之后便未再支付租金。为此,投资实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双方均未尽到租赁义务
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实业公司明知幼教机构租赁房屋是用以开办幼儿园,虽然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交付室外活动场地的约定,但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租赁物符合开办条件。因其无法提供室外活动场地,导致幼儿园无法开办,在法律上应视为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
另一方面,幼教机构也知道开办幼儿园必须有相适应的户外场地,在签订合同时,案涉场地已经成为绿化场地的情况下,其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审查对方是否具有该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未将场地租赁事宜约进合同中,对户外活动场地无法使用的结果也负有责任。
为此,法院最后判定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 朱婷
原标题:租房办幼儿园未约定户外场所 损失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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