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消息,日前,一女子拿着锦旗来到重庆市血液中心,数度流泪还连连道谢:“这份爱心保单将给我们带来太大的帮助”。那么这份保单从何而来?
原来该女子叫黄婷(化名),弟弟黄一(化名)今年7月和朋友相伴出行玩耍,不料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黄一当场死亡。
黄一今年29岁,有一个四岁半的女儿,由于离异,孩子都是由爷爷奶奶照料。“奶奶四级残疾,爷爷也没文化,都是靠种田为生,弟弟平时工资不高,为了养活孩子努力挣钱,”黄婷说,平日里弟弟定期献血,虽然没什么钱,但是哪儿需要帮助他都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还曾在汶川地震时前往支援。没想到今年发生了这样的交通意外。
黄一的去世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在收拾遗物时,黄婷发现了一份爱心保单,这份保单是弟弟此前献血时血液中心为其购买的无偿献血人员综合保险,于是她联系上了保险公司,很快保险公司就对其作出了五万元意外事故赔偿。黄婷说,他们家庭并不富裕,这五万无疑是雪中送炭。
据悉,自2011年7月1日起,凡是在重庆市血液中心及下属各采血点、采血车献血的无偿献血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无偿献血证,就可免费获得一份由重庆市血液中心提供的无偿献血人员综合保险,该保险的保险期为一年。
重庆市血液中心何主任表示,黄一先生从2010年至2017年在重庆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六次,共计献血2400ML,他的爱心奉献挽救了多人的生命,给患者带来了健康,同时也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了贡献。在此对黄一先生的意外事故表示哀悼,同时向黄一的家属表示慰问。
在得知黄一的家庭情况后,何主任还表示将会继续关注他们的家庭情况,为其后代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相关链接:
无偿献血人员获得的爱心保险能保哪些?
意外及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人员在献血后30日内(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指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全的且在本保险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病。广发性、传染性急性病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给付范围,如:非典等)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身故保险金额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人员在献血后30日(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残疾保险金。
献血后反应就诊(含门、急诊)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人员在献血后7天内(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因献血导致头昏、眩晕、因静脉穿刺部位局部感染、皮下血肿、前臂紫癜等以及在献血后5天内(从献血结束时开始计算)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皮外伤、牙齿脱落损伤、骨折、脑外伤等)而就医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治疗费,以及交通费,120出诊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保险人按100%的比例给付。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人员在献血30日内(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因意外或疾病在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内可报销的费用,在扣除其通过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保保障途径获得的补偿后,保险人对余额部分,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其中检查费以500元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任何社会基本医疗的,保险人对其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内可报销的费用按6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其中检查费以500元为限)。
若无偿献血人员发生因献血后反应就诊(含门、急诊)保险责任后,又因前述原因而转为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交通费、120出诊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部分,在保险金额内保险人按100%比例给付。
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人员在献血后30日(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内因意外或疾病在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与每天住院补贴金额的乘积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每人一个保险年度最多以180天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无偿献血人员从初次投保本保险生效日起60日后,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华龙网记者 黄宇 实习生 陈维
原标题:弟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 一份爱心保单雪中送炭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