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中卧室靠近电梯,噪声太大,一业主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降噪,并赔偿精神损失。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并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将原告房间室内夜间电梯噪声降至40dB(分贝)以下,同时支付原告检测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5000元。
案情:电梯噪音让他们睡不着觉
“噪音,在每一个白天、夜里不停地‘来袭’,要命!”回想起被噪音折磨的日子,现已年届五旬的冯先生夫妇仍然不住地摇头。
2009年10月29日,冯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某小区房屋一套。冯先生的房子位于高楼,有电梯,他没有想到,这电梯在此后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大的烦恼。从装修入住开始,冯先生和妻子便发现自己房屋室内噪声大,尤其晚上电梯运行时,卧室、客厅噪声极大。“睡到半夜被吵醒了,再后来睡眠变得很浅,入睡困难,对我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这套建面100余平米的房子,有冯先生夫妇和家人一起生活,“啥都好,就是电梯的噪音让人受不了。”
冯先生向小区物管反映过,工作人员也到现场处理过,还联系过电梯维保部门调试电梯,但这些办法都不奏效,“一切都是外甥打灯笼——照旧!”诸多努力后,冯先生和妻子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室内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论为:冯先生家客厅、主卧、次卧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
官司:业主状告开发商获赔5000元
监测结论一出,冯先生心里有底来了,他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他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房屋的开发商,交付隔声措施不足以降噪的缺陷房屋,导致其室内噪声严重超标,噪声来源系电梯运行声音。据此,冯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立即采取整改降噪措施,将房屋室内电梯噪声降至40dB以下,并支付鉴定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案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开庭时,房地产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无论是设计还是工程质量均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设计时涉案房屋卧室没有与电梯相邻,根据竣工图纸电梯是与书房相邻。由此,房地产官司请求法院驳回冯先生的起诉,自己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设置的电梯与冯先生房间相邻,采取的隔声措施不足以降噪,导致冯先生室内噪声超标,干扰了冯先生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其行为构成侵权。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冯先生家户型三室两厅中的“室”可以为卧室,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将原告(冯先生)房间室内夜间电梯噪声降至40dB以下,支付原告检测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遇到电梯噪音,请依法维权
“遇到电梯噪音等生活噪音,我们建议市民保留好证据,依法维权,法院会依法做出裁决,帮助大家伙维权。”本案的办案法官陈果建议市民,遇到此类情况,可以保留好证据,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依法行事。
“通俗地说,市民遇到噪音等问题,最好先向环保部门求助,邀请他们到现场;也可以委托一些有资质的测评机构,对证据进行保留。”陈果介绍,因为噪音涉及分贝值等,测评需要很高的专业度,专业机构的介入有利于市民维权。在住宅电梯允许噪音等细节方面,我国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应符合规定: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一级≦40dB、二级≦45dB、三级≦50dB,起居室一级≦45dB、二级(三级)≦50dB(2011年6月1日后,卧室的噪声级被修订为夜间≦37dB,客厅的噪声级被修订为夜间(昼间)≦45dB)。《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震措施。”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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