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爱车借给无证的友人,而且这位友人谎称自己“有驾照”,车主是否需要担责?租赁共享汽车,出了事故,除了垫付车损费用外,还要自付拖车费等费用,是否合理?
上述两种情形,其中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今天,重庆晨报记者就最近发生的两起案例(一起借车,一起租车),为你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1
借车给无证的朋友,车主担责30%
近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伤者将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2017年,石某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轻型货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朋友刘某。同年1月17日夜间,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上的任某某受伤,在医院治疗了15天。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系无证驾驶,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石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伤者任某某,则不需要为事故承担责任。
经司法鉴定,任某某伤残程度属于七级伤残,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60日;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康复治疗+辅助检查,参照三甲医院目前收费标准,费用评估4.0—5.0万元。
因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任某某将石某某两人告上法院。在法庭上,石某某称,朋友刘某声称自己有驾照,他并非明知其无证还借车,故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车主石某某和肇事者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具体到该案,根据被告石某某和被告刘某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车主石某某承担30%的责任,肇事者刘某承担7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石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2
租赁共享汽车爆胎,为啥租赁方负全责
8月26日下午4点左右,涂先生在EVCARD平台上预约租车,随后在附近的南岸区网点租到了一辆车型为四座的奇瑞EQ汽车。上车前,他和朋友胡先生按照平台上的指示检查了车身,随后他们就开车上路了。
途中,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胡先生和朋友发现车子有些抖动,“像在坐按摩椅一样”,于是他们便下车查看轮胎,发现没有漏气便又继续上路。
晚上7点左右,胡先生和涂先生开车回家,胡先生中途先行下车离开,驾驶座上的涂先生则继续开车回南坪。当他开到鹅公岩大桥往六公里方向准备下道时,只听见“砰”的一声像炸弹一样,车子就停在了路边,涂先生意识到是车子爆胎了。
涂先生立即给租车公司的客服打电话,对方表示将在一个小时之内赶到。然而,平台工作人员并未如客服所说及时赶到,涂先生介绍,直到晚上11点40分左右,多等了两个多小时后,维修人员才赶到现场。
工作人员对汽车轮胎进行了更换,并强制要求涂先生立即支付300元的维修费用。对这一点,涂先生和胡先生都表示质疑。
“从事故现场的图片上看,爆破的轮胎原本就磨损非常严重,公司没有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测和保养,才有了这次意外。”胡先生说,爆胎磨损十分严重,他们想不通的是EVCARD平台对此未做任何解释,还让他们赔了钱。
涂先生说,从南岸到北碚的快速路上,他们开了七八十公里,“当时已经感受到车子有很大的抖动”,他觉得,平台没有检查出问题,如果在快速路上出事,他们的安全如何保障。
两人多次致电EVCARD平台客服,想要弄清楚此次事故的原因,想要对方提供有关车辆爆胎的鉴定报告或说明。“我们掏了钱、浪费了时间,不能这么不明不白就把事情自己扛了。”
目前,该事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法官提醒>>
车辆使用人是侵权人应担责 出借人也要尽到相应义务
酉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特别提醒,借车给他人时需要核实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证,是否饮酒或者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若出借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将车借给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将担责。
法官介绍租用车辆和借用车辆一样,都会导致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当租车人或借车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使用人是侵权人,应该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实习生 钟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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