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升重庆中心城区防洪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新建项目防洪标准管控,着力提升城市建成区防洪能力。
《通知》指出,要加快防洪规划编制和实施,在规划中严格落实防洪能力提升管控要求,强化城市建成区防洪保障。同时,统筹城市建设与防洪能力提升工作,妥善处理中心城区内特殊区域防洪标准问题,并提高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防洪标准。
严格新建项目防洪标准管控
《通知》指出,中心城区内新建、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且不得低于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高程(不含具有抗渗抗浮能力的全封闭地下车库,但车库进出口标高不得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确因城市道路接点标高等原因不能满足的,应加装升降式防洪闸等设施)。
新建防洪护岸工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并结合自然地形条件,在统筹滨江道路、建筑、空间安全前提下,确定防洪护岸工程的布局方案和结构型式。
新建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或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防洪标准要求,不得妨碍行洪畅通。
临河缓冲带、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区域和三峡水库库区搬迁建设最低高程以下区域,可以按照城市品质提升要求规划滨水空间、绿地、步道或者慢行车道等设施,但应当符合防洪管控、河道管理和消落区管理的有关要求。
着力提升城市建成区防洪能力
《通知》指出,中心城区已建防洪护岸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其他的可因地制宜采取加高加固等方式提升防洪能力。
分类清退中心城区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现状房屋建筑。对2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现状房屋建筑,具备拆除条件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限期搬迁拆除,暂时不宜拆除的房屋建筑纳入旧城改造有关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期限实施。对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防洪标准之间的现状房屋建筑,结合旧城改造,有序外迁。对50年一遇至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之间的现状房屋建筑,引导产权人自愿搬迁或者纳入旧城改造有关规划。加快拆除100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的违法建筑、危旧房屋建筑和其他碍洪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具备保护价值的现状房屋建筑,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升防洪能力。
临河在建项目和已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拟开工项目应当对防洪能力进行复核,经复核低于100年一遇防洪能力的,应结合规定防洪标准、场平标高和用地红线等尽可能开展设计变更,使项目建成后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加强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洪水调度、应急撤离以及其他非工程措施建设。短期内不能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地区,应当加密水位、洪痕标识和警示,加强洪水预警预报,统筹做好防洪应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梓涵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