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廖某通过网络结识位于福建的一“职业收卡人”,并将自己的多套信用卡出租给对方用于进出账,从而帮助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
为获取更多利益,廖某又于当月底前往贵州,继续从事帮助转移诈骗资金违法活动。在贵州期间,廖某被吸收为该犯罪团伙成员,并又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主动“招募”社会人员刘某某加入该犯罪团伙。
本案另一被告周某某,在该犯罪团伙中主要负责其他成员的饮食起居、监督其他成员操作转账、将非法获利提现等。
犯罪期间,廖某、周某某涉案金额均达到154余万元,分别获利0.9万元、0.3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廖某、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信用卡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妥善保管,切勿为追求“挣快钱”而将信用卡出借、出租、出售于他人,否则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活动中。同时,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全民反诈需要全民参与,应警惕身边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拒绝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帮助,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赵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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