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游新闻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召开了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3次工作会议。会议显示,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2018年二季度末,纳入本次会议审议的176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较上季末下降2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较上季末下降2个百分点。会议指出,保险行业自身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较高位运行,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均呈现向好趋势。
2家公司偿付能力堪忧 被评为D类
银保监会指出,2018年二季度末,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2%、240%和299%。其中,119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52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不过,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偿付能力堪忧。其中,中法人寿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018年一季度末为-5226.32%,二季度末下降近900个百分点,降至-6138.92%,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D。
新光海航人寿2018年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21.34%,较一季度末的-437.54%略有收窄,但是偿付能力仍严重不足,并据其预测三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为-433.86%,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D。
而中法人寿在2018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因资本金长期未得到补充,在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下,经营费用支出导致实际资本持续下降,总体偿付能力低于监管要求水平,面临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中法人寿还表示,公司面临流动性不足风险,自2005年成立以来,资本金从未得到过补充,已消耗殆尽,现金流持续净流出,自2017年4月即出现流动性枯竭情形,以及人员不足风险,因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经营费用管控,导致人员流失,招聘困难,存在部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无法保证履职的风险。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为满足新形势下行业防控风险和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的需求,原保监会曾于去年10月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若要成为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需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均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保险业首要任务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会议强调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依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保险行业自身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当前外部环境正发生较大变化,各种外部冲击对保险业构成严峻挑战。
上游新闻记者还了解到,在今年8月末,中国银保监会召开的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深入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提高对金融风险的规律性认识,形成更成熟的方针和政策。在积极应对外部冲击风险上,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风险压力测试,加强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上游新闻记者 吴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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