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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可免罚
09-26 17:35:27 来源:上游新闻

9月26日,记者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根据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等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5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了免罚规定。

记者获悉, 自2021年10月23日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后,企业可以享受免罚“特权”有三种情形:一是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类型就包括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等7项适用情形。

“但‘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对适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机构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醒、指导、教育、约谈、告诫等柔性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引导企业自律,同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开展各类执法活动。”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还将进一步规范实施的程序,一是依法调查取证,环境执法机构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于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二是加强督促整改,对于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三是严格案件审查,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环境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案件法制审核,并集体审议决定。四是规范过程记录,环境执法机构要做好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确保有据可查。

上游新闻记者 郑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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