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4日,内蒙古一医院原院长常志猛因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一审被判8年。常志猛一方以检方存在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同时一审法院引用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为由提出上诉。在日前进行的二审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4月2日,常志猛的代理律师常刚告诉记者,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已经完毕,原计划于明日召开的庭前会议被推迟,时间尚未确定。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在案件侦查期间,常志猛一方就“以行贿罪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非法”的问题提出异议,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答复函称“经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研究认为,该案存在较多司法不规范的问题需纠正”,但此后办案检察院再没给过答复。
▲常志猛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
医院院长贪腐金额过百万 被判8年刑罚后上诉
据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案情通报显示:2017年5月9日,对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主任常志猛涉嫌贪污、行贿、受贿罪一案,由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18年6月14日,临河区人民法院(简称临河区法院)以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常志猛有期徒刑8年。
临河区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5年,常志猛曾给当地卫生局局长送现金、购物卡等共计折合6万余元万元;2010年至2013年,在卫生服务中心装修改造、购买医疗设备期间收受他人21万元;2011年至2013年,通过虚开发票、收入不入账、虚增福利支出等方式,将公款88万余元据为己有。
一审判决后,常志猛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检察院存在刑事诉讼程序违法;同时一审法院引用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期限告知书。
检方被指程序违法 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常志猛一方在刑事上诉状中称,临河区法院作出“(2017)内08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违背非法证据排除、依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枉法裁判,上诉人被判有罪冤枉。
辩护律师常刚提出检察院在没有对受贿罪、贪污罪涉嫌的犯罪事实立案的情况下,对上诉人进行受贿罪、贪污罪涉嫌的犯罪事实的侦查、公诉和审判违法;而临河区法院对上诉人进行受贿罪、贪污罪的审判非法。
此外,常刚还认为临河区检察院对上诉人执行刑事拘留违法、执行逮捕违法。临河区检察院反贪局在说明材料中、公诉人在庭审中确认,公安机关没有派人执行拘留。拘留之后送看守所羁押之前的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的签字、逮捕之日的讯问笔录记载以及提讯提解证确定,是临河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执行了刑事拘留、执行了逮捕。
但是,在案卷中却出现了临河区公安局盖章的刑事拘留证、刑事拘留回执、逮捕证、逮捕证回执等公安机关诉讼文书。
常刚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根据《宪法》第37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具有执行逮捕、执行拘留的权力,除此之外任何机关、个人没有该权力。公安机关未执行拘留、逮捕,公民便不受拘留、逮捕。但案卷中却出现公安机关名义制作的逮捕证、拘留证,涉嫌伪造诉讼文书掩盖非法拘留、非法逮捕的事实,相关文书可能是检察院自己伪造,也可能是公安机关在没有执行拘留、执行逮捕的客观行为,非法提供诉讼文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包括上述两条内容,辩护律师一共提出了19条刑事诉讼程序违法事项。
常志猛上诉后,巴彦淖尔市法院二审受理了此案。2019年1月14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常志猛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二审法院决定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函。
自治区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存在较多司法不规范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起案件的办理可谓一波三折。
据了解,在该案侦查期间,常志猛一方就“以行贿罪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非法”的问题,曾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提出异议。对此,巴彦淖尔市检察院答复,“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过程中符合法定程序”。
随后,常志猛一方又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申请了复核。2017年3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常志猛一方发答复函,称“经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研究认为,该案存在较多司法不规范的问题需纠正,我院侦查监督处将把问题交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原定于明日召开的庭前会议被推迟,目前时间尚未确定。
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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