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陕西泾阳县的杨金梅四姐妹和她们的亲兄弟杨文一,因为家产问题,已经在法院“缠斗”十余年。官司未见胜负,“半道杀出个程咬金”。
7月2日,杨金梅向澎湃新闻表示,因为他们四姐妹和兄弟杨文一就家产问题正在打析产继承官司,城改办就和他们五人签订了协议,约定官司结束后依照法院判决分配拆迁补偿。但最近他们听说城改办已经把绝大部分补偿分给了杨文一,“这样等于城改办剥夺了我们四姐妹的继承权”。
城改办与杨家五兄妹签订的协议。
对此,泾阳县城改办一位副主任向澎湃新闻证实,他们确实和杨文一签了协议,并在2017年给杨文一分配了住宅和商铺,目前只有十来万补偿款尚未分配。
杨金梅对城改办违约行为表示气愤:“哪怕法院判给我们一分钱,或者判我们败诉,我们都认了。可无论如何,都轮不着城改办分配我们的家产。”
五兄妹因分家产打官司
围绕泾阳县中心街95号(现289号)的三间三层楼房,杨家五兄妹已“缠斗”十余年,至今未见分晓,官司起源于五兄妹的母亲闫全贞与儿子杨文一之间的矛盾。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泾阳县中心街95号的三间三层楼房登记在杨凤杰名下,2006年10月8日,杨凤杰去世,且未留遗嘱。此后,杨凤杰妻子闫全贞与儿子杨文一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闫全贞遂提起析产继承诉讼,闫全贞的女儿杨金惠、杨金玲、杨金芳、杨金梅申请参加诉讼,要求依法继承。
2010年7月23日,咸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将泾阳县中心街95号的三间三层楼房判归闫全贞所有,将位于泾阳县另一处杨家房产判归杨文一所有,并判令闫全贞分别给付杨金惠、杨金玲、杨金芳、杨金梅应继承的房屋折价款28916.5元。
杨文一对此判决不服,申请陕西省检察院抗诉。陕西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杨文一又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院审理后指定咸阳中院再审本案。
咸阳中院再审后认为,因该案一审原告闫全贞于2012年12月16日去世,导致诉讼主体无法确定,故撤销了此前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泾阳县法院重审。
此后这轮诉讼杨家四姐妹撤诉,2016年1月13日,她们再次向泾阳县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杨金梅向澎湃新闻表示,撤诉是因为之前原告包括她母亲闫全贞,但闫全贞已经去世了。
官司未了家产已被分配
在杨家人为泾阳县中心街95号的房产纷争不休期间,泾阳县政府于2012年启动了这一地段的改建项目,该项目涉及杨家房产的拆迁赔偿问题。
因纷争未息官司未了,2013年8月20日,杨家五兄妹共同与泾阳县旧城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货币置换产权协议。
该协议显示,泾阳县中心街95号的杨家房产总补偿款为168万元。协议第九条约定,“临时安置过渡费、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计85008元,保全到旧城改造办公室账户上,依法院判决后分割”。第十二条“协议的争议解决”方案为:“杨文一与闫全贞、杨金惠、杨金玲、杨金芳、杨金梅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院判决为依据”。协议签订后,中心街95号的杨家房屋被征收拆除。此后,杨家兄妹一直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以杨家四姐妹为原告、兄弟杨文一为被告的继承纠纷案,一审结果于2018年5月28日出炉。泾阳县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家四姐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的95号房产已拆除不存在,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的安置意见,本案对已不存在的95号房产无法进行判决,原告可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另案提起诉讼。
对此,杨金梅四姐妹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而令四姐妹意外的是,明明官司未了,判决并未生效,城改办却已经将95号房产的赔偿给付杨文一了。
7月2日,泾阳县城改办一位副主任向澎湃新闻证实,他们确实和杨文一签了协议,并在2017年给杨文一分配了住宅和商铺,目前只有十来万补偿款尚未分配。至于为什么违约分配,该副主任表示他也不清楚。
“这等于城改办剥夺了我们四姐妹的继承权。”杨金梅对城改办违约行为表示气愤,“哪怕法院判给我们一分钱,或者判我们败诉,我们都认了。可无论如何,都轮不着城改办分配我们的家产。”
杨金梅的代理律师庞显耿表示,泾阳县城改办的违约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杨金梅等如在二审胜诉,城改办的违约行为将使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7月2日下午,杨金梅四姐妹前往泾阳县监察委,向该委递交举报信,对城改办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举报。泾阳县监察委负责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收下举报信,其称将向领导反映这一举报线索。
原标题:陕西五兄妹打遗产官司未有结果,多数拆迁赔偿已被分给一人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